粵發改規〔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
經研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粵發改規〔2018〕15號)延用至2026年2月1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4年1月31日
相關附件:
關於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