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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糧食局關於實施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規定

信息來源:本網原創稿 時間:2008-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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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糧食局2008317以粵發改糧調〔2008329號發布,自2008317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範糧食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通過製度安排保證全社會保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量,提高糧食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關於盡快規定並公布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的通知》(國糧電〔200721號)的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從事糧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購、加工、銷售經營者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作出如下規定:

一、在廣東省內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經營者),必須保持符合規定的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

二、在糧食市場正常情況下,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低於最低庫存量標準。最低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為:

糧食收購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為上年度月平均收購量的10%;

糧食加工經營者為上年度月平均加工量的30%;

糧食銷售經營者(月平均銷售量在10噸以上)為上年度月平均銷售量的10%。

三、在出現《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省級(Ⅱ級)糧食應急狀態的緊急或特急狀態時,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高於最高庫存量標準。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為:

糧食收購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為上年度月平均收購量的50%;

糧食加工經營者為上年度月平均加工量的100%(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限定);

糧食銷售經營者(月平均銷售量在10噸以上)為上年度月平均銷售量的50%。

四、糧食經營者同時經營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業務以上的,在糧食市場正常情況下,執行各最低庫存量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在出現上述糧食應急狀態時,執行各最高庫存量標準中的最低標準。

五、經營時間不足1年的糧食經營者,按照已有經營業績的月平均量計算其相關標準。

六、糧食經營者承擔的各級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經營業績,不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糧食經營者不得以此充抵要求達到的庫存量。

七、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作為上年度月平均收購、加工或銷售量的計算依據。

八、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對糧食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九、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於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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