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關於支持香港全麵參與和助力
“一帶一路”建設的安排
為充分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的優勢,支持其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經協商一致並報國務院審批同意,現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支持香港全麵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一、原則和目標
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製”方針,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雙方願以《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為指導,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發揮政府“促成者”和“推廣者”作用,圍繞實現“五通”加強溝通協商,為香港充分發揮獨特的經貿、金融和專業優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做出適當安排,實現內地與香港互利共贏、協調發展。
二、重點領域
(一)金融與投資
1. 在符合相關金融市場規範及金融領域監管的基礎上,促進各主要利益相關方(包括投融資方和項目營運方)通過香港平台共同合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所需資金和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包括上市集資、銀團貸款、私募基金、債券融資等服務。
2. 支持香港金融管理局基建融資促進辦公室(IFFO)繼續發揮作用,彙聚主要參與者,共同促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融資。
3. 推動基於香港平台發展綠色債券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資機構為“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綠色項目在香港平台發債集資;推動建立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4. 配合人民幣國際化的方向,充分發揮香港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地位,完善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人民幣跨境雙向流動渠道,鼓勵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係統(CIPS)完成跨境人民幣業務的資金結算,推動兩地資本市場進一步互聯互通,便利兩地規範的跨境投資活動。
5. 支持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金融機構(含相關投資機構和多邊發展銀行)進一步加強與香港的合作聯係,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規則及程序的基礎上,上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及開展資金運作、市場營運等業務,鼓勵已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機構進一步發展其在港業務。
6. 鼓勵香港與內地企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項目,並與項目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企業、金融機構共同合作,進一步探索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推動項目建設,並參照國際規範建立項目合作機製和協議範本,充分調動社會投資。
(二)基礎設施與航運服務
7. 支持香港為“一帶一路”建設基礎設施項目提供可行性及風險評估、研發、融資,以及規劃、設計、建造、監理、管理及養護等專業服務,鼓勵內地企業以香港為平台,與香港企業一起“走出去”,共同開拓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基建市場。
8. 支持香港為“一帶一路”建設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提供保險及再保險等專業服務,視情推動內地企業在香港成立專屬自保公司,為其海外業務安排保險,完善企業的風險管理體係。
9. 利用香港在環境和規劃管理方麵的專業優勢,例如在港的專業機構提供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綠色建築和汙染控製等方麵的技術及服務,促進“一帶一路”建設項目符合可持續發展和環保等要求。
10. 支持香港發展高增值海運服務,包括海事保險、船舶融資、海事法律和爭議解決、船舶管理等,鼓勵內地海運企業充分利用香港的專業服務,推動香港發展成為重要的國際海運服務中心。
11. 鞏固香港國際航空樞紐地位,推動珠三角地區機場群良性互動,利用香港通達全球的航空運輸網絡,發揮香港在國家開放格局中的重要門戶作用。
12. 進一步推動內地和香港在信息、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基礎設施領域建立合作夥伴關係,積極與相關國家和地區開展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在發揮內地基礎設施設計和製造方麵優勢的同時,帶動香港谘詢、金融、項目管理、保險等專業服務發展。
(三)經貿交流與合作
13. 鼓勵內地企業根據需要在香港成立地區總部,以香港作為進入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前沿平台,在“一帶一路”建設框架下開展合規經營;支持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在香港成立地區總部,開拓內地市場,使香港能在“走出去”和“引進來”兩方麵都發揮重要作用。
14. 支持香港參與國家主導的區域經濟合作機製,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及經濟體商簽自由貿易協議及雙重課稅寬免安排。
15. 加大內地對香港開放力度,推動《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升級,進一步促進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及投資。
(四)民心相通
16. 鼓勵香港高等院校積極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高等院校合作,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學生來港升學及進修,培育各方麵優秀人才。
17. 鼓勵舉辦更多交流項目,支持香港與具備條件的國家研究簽訂工作假期計劃的雙邊安排,增加香港青年在相關國家和地區中資企業的實習機會,支持香港藝術機構及藝術家參與在相關國家和地區開展的文化藝術交流。
18. 支持香港為相關國家和地區政府機關、投資機構及企業提供公共行政、城市管理、金融規管、公共關係、宣傳推廣、航運(特別是航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專業培訓。
19. 支持在香港舉辦高層次的“一帶一路”建設主題論壇和國際性展覽。支持香港各界參與內地“一帶一路”建設主題論壇和國際性展覽。
20. 鼓勵香港發揮區位優勢,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合作開發“一程多站”旅遊產品;利用香港作為亞洲郵輪樞紐地位,積極拓展“海上絲綢之路”旅遊線路。支持香港舉辦“一帶一路”建設會展活動,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合作關係。支持香港今後加入內地建立的有關“一帶一路”旅遊信息平台,共享“一帶一路”旅遊資源、發展機遇等旅遊信息。
(五)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21. 支持香港積極參與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優勢互補,發揮協同效應,並作為雙向開放平台,與大灣區城市共同“走出去”,建設帶動中南、西南地區發展,輻射東南亞及南亞的重要經濟支撐帶,積極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支持香港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機遇,拓展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空間,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
22. 深化大灣區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金融、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生態環保及人文交流領域的合作,進一步完善對外開放平台,打造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區。
(六)加強對接合作與爭議解決服務
23. 進一步完善內地和香港圍繞“一帶一路”建設投資合作方麵的溝通機製,探討搭建“一帶一路”共用項目庫。通過項目庫建設及相關信息交流,促進與內地主管部門、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和參與項目的內地商協會、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充分對接。
24. 推動香港與內地企業及金融機構發揮各自優勢,並充分利用內地的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和特區政府的海外經濟及貿易辦事處、香港貿易發展局及旅遊發展局的海外網絡,通過多種方式合作“走出去”,包括共同組織赴相關國家考察、推介和招商。
25. 進一步推動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內地和香港企業、金融機構建立策略夥伴關係,聯合參與項目投資和產業園區建設,降低企業赴相關國家投資的風險。
26. 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
三、機製
(一)建立聯席會議製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等相關部門負責同誌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高層代表組成。
(二)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圍繞香港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合作事項進行溝通協商,總結工作進展,研究年度工作重點,協調解決《安排》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安排》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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