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印發《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負責同誌就該《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減按10%的稅率或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源泉扣繳原則符合“稅收與經濟活動相匹配”的基本原則,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征稅原則。
隨著開放型經濟發展,外商投資企業不斷融入我國經濟,在經濟增長、產業升級、技術進步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潤進行的再投資活動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全球稅收政策呈現新變化新特點,不少國家出台了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此背景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提出,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從而為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發展創造更好環境,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經營,擴大互利共贏合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新挑戰,提高存量外資的利用率,提高我國吸引外資的競爭力,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四部門聯合起草了《通知》,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條件、享受優惠的程序和責任、後續管理、部門協調機製、不再符合政策條件的稅務處理、特殊事項和執行時間作了具體規定。
2.問: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需要同時滿足什麼條件?
答: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方麵的條件:一是直接投資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二是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的性質應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來源於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於投資的資金(資產)必須直接劃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不得中間周轉。四是鼓勵類項目的範圍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3.問: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資行為符合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規定?
答:為最大限度地發揮鼓勵境外投資者擴大在華投資的作用,《通知》將大部分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的現有方式納入暫不征稅的適用範圍。《通知》規定,對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一是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二是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三是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四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當適用的需要,《通知》將兩種直接投資情形排除在暫不征稅政策適用範圍之外:一是除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以外的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是指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投資;二是從關聯方收購股權。
另外,考慮對外開放的深入和擴大,外商直接投資形式會更趨多樣,為擴大政策適用範圍留有餘地,《通知》將“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作為該項政策適用範圍的兜底條款,今後視政策執行情況和投資方式變化而規定。
4.問: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的鼓勵類項目包括哪些?基層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如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從事鼓勵類項目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
答:目前,國家明確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的規定包括兩個目錄,均經過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一是《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二是《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據此,為對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於鼓勵類項目進行判定,《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是指被投資企業在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兩個目錄規定範圍的經營活動,如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以及開展研發活動等。
上述兩個目錄目前均為2017年修訂版,相關部門今後如修訂目錄,可按新修訂的目錄執行。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時,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的鼓勵類項目是符合當時目錄範圍的,今後目錄修訂時該項鼓勵類項目即使有所調整,不影響境外投資者繼續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為做好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認定,《通知》中明確建立部門協調機製,即地市(含)以上稅務部門在後續管理中,對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兩個目錄規定範圍存在疑問的,可提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出具意見,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5.問:如果境外投資者所分配的利潤在轉給被投資企業之前在境內外的其他賬戶周轉,能否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答:為確保境外投資者所分得的利潤實際用於直接投資,《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進行直接投資,必須將資金(資產)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相關股東賬戶,不得中間周轉。如果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在轉給被投資企業之前在境內外的其他賬戶周轉,則不能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6.問: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如何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
答: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境外投資者,扣繳義務人為利潤分配企業。因此,境外投資者申報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需要依靠扣繳義務人進行操作,即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不予代扣預提所得稅。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則,《通知》第三條明確境外投資者和利潤分配企業的法律責任,即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負有申報責任,應向利潤分配企業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要求利潤分配企業適當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經適當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預提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執行情況。據此,《通知》第四條規定:稅務部門在後續管理中經核實境外投資者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除屬於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7.問: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後,如果實際收回投資,暫不征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按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待遇,但之後如實際收回投資,則應補繳此前暫未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款。《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處置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待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應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稅款。
對境外投資者通過內部重組方式處置股權的情形,《通知》明確,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待遇後發生的股權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征稅的優惠待遇。
8.問: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至《通知》印發之前已做出的直接投資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是否可以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
答:為最大限度體現政策效果,釋放吸引外資的積極信號,《通知》明確,暫不征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即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以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直接投資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盡管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通知》印發之前已做出的符合《通知》規定的直接投資,可以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但因預提所得稅實行按次征收、代扣代繳的製度,上述符合條件的直接投資已扣繳了預提所得稅。對於這部分可以享受暫不征稅但未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境外投資者,《通知》明確,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該項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於《通知》印發之後發生的情形。
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原標題: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 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負責同誌就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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