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組織、管理,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對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地方誌工作是一項關乎國家文化繁榮興盛、提振民族精神、增強社會凝聚力和引領力的重要文化工程, 對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是文化強省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法治中國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本條明確將“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廣東省開展新方誌編修以來,多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著地區發展不平衡、工作體製機製未理順、人員和經費嚴重不足、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不高等問題, 法治建設、立法保障相對滯後,未能充分發揮地方誌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為解決這些問題,特別是進入新時代,要承擔起黨的十九大賦予地方誌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務,發揮其應有作用,必須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因此,本條明確將“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組織、管理,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作為立法目的。
本條例的立法依據包括國務院頒布的《地方誌工作條例》、有關法律法規,並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做了細化、補充和完善。製定本條例直接的上位法依據是2006 年國務院頒布的《地方誌工作條例》;國家推進地方誌事業發展的重要文件,特別是2015 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也是本條例製定的重要依據。此外,廣東地方誌事業走在全國前列的生動實踐,為這次立法積累了豐富的寶貴經驗,這些實際情況也是本條例製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誌書、年鑒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誌書包括地方誌書、部門誌、行業誌、專題誌等。
本條例所稱年鑒包括地方綜合年鑒、部門年鑒、行業年鑒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一款明確了條例適用的空間範圍及對象。根據本款規定,條例適用於廣東省內全部行政區域,對此範圍內的誌書、年鑒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都具有約束力。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按照新時代黨和國家對地方誌工作的新要求,經過十多年發展,全國地方誌工作範疇有了很大拓展。《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明確將誌書、年鑒、地方史納入地方誌工作的範疇。2015 年11 月, 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省地方誌辦機構編製方案中也明確省地方誌辦的工作任務包括地方史工作,設立地方史處。因此,本條例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誌書、年鑒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列入地方誌工作範圍,並明確所適用的誌書、年鑒的具體門類。
第二款、第三款明確了地方誌工作涉及的誌書、年鑒類型。
第三條 地方誌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治誌、存真求實、確保質量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依法治誌”是指將地方誌工作全方位全程納入法治軌道,用法治思維破解發展難題,用法治手段解決問題,逐步實現地方誌事業發展的常態化、製度化、規範化。這不僅符合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 更是地方誌事業的繁榮發展必不可少的製度基礎。
質量是地方誌工作的價值所在,是地方誌書的權威性、可靠性的依托,既是編纂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開發利用的基礎所在,因此,必須把“存真求實, 確保質量”貫穿於地方誌工作全過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於政府地方誌工作職責的規定。
本條明確規定了地方誌工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強調的是應當加強領導。地方誌工作不是可有可無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負有領導責任。本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地方誌工作職責強調了三個方麵:一是應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這就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製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時候,如同規劃其他社會事業一樣來規劃地方誌工作,在每個五年規劃當中,必須有關於地方誌事業如何發展的規劃,將地方誌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二是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 並非單指誌書、年鑒、地方史的編印經費,也非單指地方誌工作的工作經費,而是正常開展地方誌工作所需要的各方麵的經費,而且是“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應該有穩定長效的經費渠道;三是負有製定本地域地方誌工作規劃的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地方誌工作;
(二)擬訂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誌書、年鑒、地方史和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
(四)征集、整理、保存誌書、年鑒、地方史及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和資料,組織開展資料年報工作, 組織整理舊誌;
(五)組織開展地情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利用, 開展地方誌信息化建設,為社會提供服務;
(六)組織開展地方誌業務培訓、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專人負責地方誌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指定機構負責地方誌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職責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的七項職責,從規劃擬定、組織編纂,到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麵所應履行的行政管理、業務指導以及督促檢查的職能。其中,在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基礎上,結合《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的要求,將“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擴充為“組織編纂誌書、年鑒、地方史及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搜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擴充為“征集、整理、保存誌書、年鑒、地方史及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和資料”,並將地方史納入地方誌工作範圍。“組織開展資料年報工作”、“開展信息化建設,為社會提供服務”是《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明確要求且廣東省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正在開展的工作,符合地方誌事業的發展方向,本條例將其列入工作職責中,以保障這些工作正常開展。
本條還針對沒有設立地方誌工作機構、但實際又開展地方誌工作的鄉鎮、街道作出規定。目前,實際工作中已有部分鄉鎮、街道、村、社區認識到地方誌工作的重要性,開始了地方誌工作的先行先試,並取得一定成果。隨著地方誌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該項工作必然要延伸到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同時,地方誌工作的開展更離不開鄉鎮、街道、村、社區基礎性工作的配合。所以本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專人負責地方誌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指定機構負責地方誌工作”,確保有人做事、有機構管事,使地方誌工作向基層延伸有了組織保障。
第六條 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規劃開展地方誌工作,確定機構和人員,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對其管理單位的地方誌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單位職責的規定。
地方誌工作涉及各行各業,需要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承擔相應任務。本條規定“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規劃開展地方誌工作,確定機構和人員”,明確了廣東省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隻要是承擔被各級人民政府納入地方誌工作規劃的地方誌工作任務的有關單位,就必須根據工作規劃確定機構和人員,落實工作任務,可以組建專門機構、由專職人員負責;也可以是明確承擔工作任務的機構,由兼職人員負責。並分別按照其財政渠道提供必要的經費。本條提出“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對其管理單位的地方誌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是指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單位既要依法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同時還依法具有對其管理單位的地方誌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的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地方誌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讀誌用誌意識。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地方誌文化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於加強地方誌宣傳教育和鼓勵開展地方誌文化活動的規定。
第一款是條例第五條第六項工作職責的細化。《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提出: “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地方誌成果,推動方誌文化進機關、進農村、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進軍營, 推動城鄉方誌文化建設,培育地方曆史記憶。”為發揮地方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作用,應當加強地方誌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讀誌用誌意識,鼓勵開展地方誌文化活動。本條既規定了加強地方誌宣傳教育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職責,也明確了增強讀誌用誌意識的對象範圍是全社會,鼓勵開展地方誌文化活動的對象範圍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第二款是推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地方誌文化活動的鼓勵性條款。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誌專家庫、人才庫,吸收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的社會公眾參與地方誌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方誌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和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地方誌工作的規定。
做好地方誌工作,推進廣東省地方誌事業轉型升級進程,不僅需要各級政府和地方誌工作機構的努力, 還需要專業人才的支持與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因此, 第一款規定“應當建立地方誌專家庫、人才庫,吸收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的社會公眾參與地方誌工作”。《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要求“建立國家級、省級地方誌專家庫”。廣東省凝聚專業人才隊伍及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地方誌工作主要通過以下幾種路徑:一是實施南粵地方誌“十百千萬” 人才工程,著力培養約10 名國內知名地方誌領軍人才、約100 名省內地方誌專家、約1000 名誌鑒史編修業務骨幹、約10000 名鄉土修史修誌人才,形成一支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兼職和鄉土人才結合的地方誌編修、研究、傳播人才隊伍。二是建設若幹個省情專家工作室或方誌專家工作室,以老帶新、以實施項目帶動培訓,培養一批專家型方誌幹部。三是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地方誌專業教育,舉辦專業進修班,支持地方誌工作人員在職接受專業繼續教育;與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師範大學、仲愷農業工程學院等高校合作,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建教學實踐基地、華南史誌研究中心、嶺南地方文化研究中心,建設研究生地方誌工作站,以及與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進行深度合作,推動自然村落普查成果開發利用,服務黨委政府決策。四是健全和完善省情專家庫、地方誌專家庫、地方誌編纂研究人才庫、高校後備人才庫、鄉土方誌人才庫等多類專家庫、人才庫。2015 年啟動的全省自然村落曆史人文普查工作,發動上百萬人參加。越來越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地方誌工作中來,為廣東省地方誌事業的轉型升級和繁榮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地方誌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專業性很強的係統工作,有嚴格的質量要求和體例規範,社會各界參與地方誌工作必須在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所以第二款既規定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方誌工作,又按照屬地原則,規定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第九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編纂;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編纂。
從事村誌、部門誌、行業誌、專題誌等誌書,以及部門年鑒、行業年鑒等年鑒和地方史編纂活動的, 應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指導。
【釋義】本條是對地方誌編修的責任主體及指導職責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新方誌編修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持、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社會各界參與的工作體製。地方誌政治性、專業性都很強, 必須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地方誌職能部門或基層政府來組織編纂,才能確保地方誌編纂的質量。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的規定,本條例明確規定,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 必須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編纂;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必須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編纂。同時規定村誌、部門誌、行業誌、專題誌等誌書,以及部門年鑒、行業年鑒等年鑒和地方史編纂,應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指導,切實保證誌鑒史書編纂的質量。
第十條 編纂地方誌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全麵、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曆史與現狀,做到觀點正確、資料可靠、體例嚴謹。
【釋義】本條是對地方誌編纂的工作方法、記述內容的要求和質量規定。
“編纂地方誌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是對地方誌編纂工作方法的要求。隻有在工作中加強調查研究, 對資料廣泛收集和多方對照核實,“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才能做到存真求實, 保持地方誌資料的嚴謹性、可靠性和科學性,符合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要求。
“全麵、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曆史與現狀”,是對地方誌記述內容的要求,也是地方誌的體裁特征及基本要求。“做到觀點正確、資料可靠、體例嚴謹”,是對地方誌的質量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質量第一, 將精品意識貫穿於地方誌編纂工作全過程,嚴把政治關、史實關、知識關、體例關、文字關、出版關,符合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印發的《地方誌書質量規定》所規定的“觀點正確,體例嚴謹,內容全麵,特色鮮明,記述準確,資料翔實,表達通順,文風端正,印製規範”的質量要求,編纂出經得起曆史檢驗、具有鮮明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誌成果。
第十一條 地方誌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忠於史實,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編纂誌書、年鑒、地方史應當根據需要吸收有關方麵的專家、學者參加。
地方誌編纂工作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應當吸收該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
【釋義】本條是關於編纂人員職業操守、業務素質以及參與編纂人員的規定。
第一款規定了地方誌編纂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和業務素質。地方誌編纂人員應忠於職業操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高質高效完成工作任務;堅持曆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全麵、客觀、真實記錄曆史, 編纂出版經得起曆史檢驗的地方誌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密職責;地方誌涵蓋地情百科,地方誌工作人員除了應具備地方誌業務知識外,還應具備其他相應的專業知識。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地方誌編纂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培養,要做好新上崗工作人員、參與編纂人員以及編纂過程中的各類培訓,建設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地方誌編纂隊伍;廣大地方誌編纂人員要增強地方誌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加強自身能力建設, 強化業務學習和理論研究,切實提高業務能力,適應地方誌工作需要。
第二款規定了誌書、年鑒、地方史的編纂必須根據需要吸收有關方麵的專家、學者參加。多年來各地地方誌編纂實踐證明,專家參與修誌,是提升地方誌成果質量水平,確保地方誌成果專業性、權威性的需要。各地在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及開展其他地方誌工作中,應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專長,通過聘請他們參與編纂、評議、評審驗收等具體工作,切實提高地方誌成果質量。
第三款規定了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地方誌編纂工作,應當吸收該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地方誌記述中應尊重各民族文化,忠實記錄各民族創造的燦爛多彩的文化;少數民族事務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地方誌不僅要記述好少數民族的曆史與現狀,還要記述好少數民族事務,因此,民族自治地區的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應當吸收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非民族自治地區的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中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也應當吸收該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公開出版。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實行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釋義】本條是對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周期和出版方式的規定。
第一款規定了地方誌書編纂周期和出版方式。依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條“地方誌書每20 年左右編修一次”的規定,本條例明確規定,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並按照誌書編纂慣例和質量要求,以及服務社會、方便人民群眾使用等考慮,規定地方誌書應當公開出版。
第二款規定了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周期和出版方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到2020 年,做到地方綜合年鑒由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編纂,一年一鑒,公開出版,實現省、市、縣三級綜合年鑒全覆蓋”的任務要求,本條例明確規定,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實行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第十三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的誌書、年鑒、地方史,其內容和編纂過程應當公開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采納情況。
【釋義】本條是對誌書、年鑒、地方史收錄內容和編纂過程實施公開聽取意見的規定。
地方誌編纂既是政府行為,也是地方社會文化活動,必須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同時通過聽取公眾對編纂過程和收錄內容的意見建議, 提高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參與度,更好地嚴把史實關,進一步提高地方誌編纂質量。本條規定,一是明確了被提供聽取意見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的誌書、年鑒、地方史;二是明確了聽取意見、建議的範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是明確了對吸取意見、建議的處置方式,必須及時反饋對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
把編纂公開作為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的必要程序予以規定,是地方誌工作的創新之舉。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開展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工作時,必須按照要求執行, 公開方式可為問卷調查、征求意見、公示、聽證、座談、論證等,具體方式由各地各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評議製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參與評議。
【釋義】本條是對地方誌編纂過程中實施評議製度的規定。
評議製度是廣東省在兩輪新方誌編纂過程中形成的提升編纂質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地方誌編纂過程中實施評議製度,是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通過有關部門的把關及發揮專家、學者專長,以提升地方誌成果質量水平。
本條規定包括三個方麵:一是評議的組織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二是評議的主體由地方誌工作機構、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組成(請注意,不是將地方誌工作機構排除在評議主體之外, 地方誌工作機構本身就是評議的主體,同時要組織上述幾方麵參與評議);三是評議的對象包括誌書、年鑒、地方史。
鄉鎮、街道及其他單位組織編纂的誌書、年鑒、地方史的評議工作可參照執行,不作法定要求。
第十五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以及列入地方誌工作規劃的其他誌書和地方史的審查驗收,參照前款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誌書、地方史審查驗收機構應當對誌書、地方史的內容進行審查。編纂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誌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的意見組織修改。
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釋義】本條是對地方誌書審查驗收,以及參照執行範圍的規定。
本條與本條例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前後呼應,體現立法精神的一致性。
關於審查驗收的誌書範圍。遵照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的規定,明確了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必須經審查驗收才可以公開出版。並參照此規定,納入管理範圍的誌書,不限於鎮誌、街道誌、村誌、部門誌、行業誌、名山誌、名川誌、特產誌、專題誌等,隻要是經法定程序納入地方誌工作規劃的誌書,都適用本條款。
關於審查驗收的重點及編纂單位的相應職責。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重點審查地方誌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麵、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曆史與現狀。”本條還規定屬於關係誌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的,編纂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意見組織修改。
關於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依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二條:“對地方誌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明確規定:“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製定。”省人民政府將另行製定地方誌書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如無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權, 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製定涉及地方誌書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
第十六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地方誌工作機構批準,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的出版, 參照前款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地方綜合年鑒批準出版程序的規定。
經批準才能公開出版是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明確規定的地方綜合年鑒公開出版的法定程序。本條例依照上位法,明確規定了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公開出版的批準機構為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地方誌工作機構。同時對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的出版作出參照前款執行的指引性規定,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的批準出版單位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也可以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
第十七條 誌書、地方史、年鑒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準後,不得擅自修改。確有差錯需要修改的, 應當向編纂單位提出,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準單位批準後方可實行,修改內容應當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準單位審定。
【釋義】本條是對誌書、地方史、年鑒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準後修改的法定程序的規定。
本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明確審查驗收或批準出版是誌書、地方史、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的法定程序,本條規定是對此兩條的補充設定,明確誌書、地方史通過審查驗收或者年鑒經過批準後,其內容修改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施。
本條例所規定的誌書、地方史、年鑒通過審查驗收或批準出版,指的是完成審查驗收或批準出版的所有流程,包括按照終審會議意見完成所有問題的修改, 形成終審的審定稿。2008 年yabo 11选5
印發的《廣東省地方誌書審查驗收辦法(暫行)》規定,地方誌書審查驗收分初審、複審和終審;初審、複審、終審均應召開審查驗收會議;對於地方誌書稿中存在的問題,除在誌書稿相應位置作批注外,還應提交書麵意見,主要問題應在審查驗收會議上陳述;送審單位應按審查驗收會議的意見,認真組織修改。在實際工作中,送審單位還要對照審查驗收意見核實書稿修改情況,確定無誤方可定稿。
本條例規定誌書、地方史、年鑒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準後修改的條件是“確有差錯需要修改的”。此處所說的“差錯”,指的是誌書、地方史、年鑒內容有需要修改的重大差錯,包括政治性錯誤和重大的史實錯誤、體例錯誤等。
本條規定不經過法定程序,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擅自修改。修改程序:一是由發現差錯的組織或個人向編纂單位提出修改申請,或由編纂單位提出修改申請;二是修改申請報請審查驗收機構或批準單位批準;三是獲批準後由編纂單位或編纂單位指定的人員實施修改;四是修改的內容應當經審查驗收機構或批準單位審定。
第十八條 以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以及列入地方誌工作規劃的誌書、年鑒、地方史,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 由組織編纂單位將公開出版物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
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準公開出版的誌書、地方史、年鑒,對於在其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移交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保存、管理,不得損毀,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釋義】本條是關於誌書、年鑒、地方史備案製度以及地方誌資料及文稿保存管理的規定。
第一款是對誌書、年鑒、地方史備案製度的規定。一是規定備案範圍為以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以及列入地方誌工作規劃的誌書、年鑒、地方史;二是規定辦理備案具體時間為出版後三個月內;三是規定辦理備案的文本門類包括公開出版物和電子文本;四是規定報送備案的對象分別為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
第二款是對地方誌資料及文稿保存管理的規定。一是規定保存管理的具體範圍為公開出版的誌書、地方史、年鑒,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包括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所有資料,例如原始資料、誌書初稿、修改稿、送審稿、複審稿、終審稿等;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依法移交資料和文稿的職責;三是規定地方誌資料保存管理的主體為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四是規定對納入保存、管理範圍的資料、文稿不得損毀,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規定的除外。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地方誌資料年報製度。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資料年報製度報送資料,不得無故拖延。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資料征集以及建立報送製度的相關規定。
本條是對第五條,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職責的第四項職責中關於征集地方誌資料, 建立和實施資料年報製度的具體表述。一是關於地方誌資料征集。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誌資料的權責;並明確規定上述單位及個人有提供支持(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規定的除外)的應盡義務,是報送年報資料的主體;規定提供資料要確定保密範圍及保障資料的真實性。二是關於地方誌資料年報製度。本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建立資料年報製度;要求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必須按製度報送資料,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情調查,摸清基礎地情。
地情調查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確保地情調查成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調查研究,挖掘、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傳播地方曆史文化。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情調查研究的規定。
近年來,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積極開展地情調查,特別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 開展全省自然村落曆史人文普查工作,更是一次成果顯著的服務經濟社會的規模空前的地情調查。根據地方誌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本條規定將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情調查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職責範圍,其任務在於認真摸清基礎地情。同時規定了動員與發揮社會力量參與調查研究的兩個方麵:一是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以確保地情調查成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二是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調查研究,挖掘、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傳播宣傳地方曆史文化,使地情調查成為社會性的行為。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做好相應的組織與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誌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建立地方誌全文數據庫,完善地方誌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平台, 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分析研究和開發利用,為社會提供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信息化建設的規定。
開展地方誌信息化建設是地方誌適應時代和社會發展、提高地方誌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本條對地方誌信息化建設的規定,與國家要求和廣東省地方誌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一脈相承,為提升地方誌工作效能和社會公眾便捷高效地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提供了條件。
本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誌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確立了地方誌信息化建設在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中的地位。
本條還規定地方誌信息化建設的內容是建立地方誌全文數據庫,完善地方誌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平台, 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分析研究和開發利用,將這些內容納入法治的軌道。
根據目前“數字政府”建設趨勢,各地一是要按照“數字政府”建設要求,借助政府數據平台依法依規做好縣(區)級地情網站的集約化建設,做大做強地方誌全文數據庫,提高網站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二是要借助微信等新媒體平台向社會廣泛推介廣東基礎地情,為公眾提供全麵、權威、便捷的地情信息服務; 三是要依托政務雲平台,積極探索構建全省誌鑒史編纂出版備案管理係統,實現省、市、縣三級誌書、年鑒、地方史、資料年報、期刊在線編纂和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方誌館,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方誌館。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方誌館。
鼓勵通過多元化的渠道籌集資金建立方誌館。
方誌館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具備收藏保護、展覽展示、編纂研究、專業谘詢、信息服務、開發利用、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文化交流等功能。各級方誌館在建設實體方誌館的同時,應當建設數字方誌館。
方誌館應當建立服務公示製度,完善服務條件, 健全服務規範,免費向公眾開放。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方誌館捐贈文獻、音像資料、實物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方誌館建設的規定。
方誌館是地方誌實施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陣地, 是社會參與地方誌工作的重要平台,是宣傳推介地方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實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基地。本條明確了方誌館建設的要求、資金籌集渠道、建設原則與功能設置、服務規範、社會參與和數字方誌館等內容。
第一款對省、市、縣、鄉鎮建立方誌館作出規定。這一規定是依據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製定《方誌館建設規定(試行)》第五條所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應建立方誌館。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 建立方誌館”,同時,考慮到方誌館建設的實際和未來趨勢作出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主動謀劃並依法推動建立方誌館。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要主動作為,按照本級政府要求做好方誌館籌備、建設、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款屬於建立方誌館籌集資金渠道的鼓勵性條款,方誌館作為公共文化設施,應以財政性資金投入為主,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方誌館。
第三款明確了方誌館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功能定位。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基本原則是由方誌館作為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屬性決定的。其具備的功能包括本款所列的項目。該款還對建立數字方誌館作出規定。實體方誌館與數字方誌館共同構成方誌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
第四款對加強方誌館服務作出規定。作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設施,加強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必然要求。要求方誌館建立服務公示製度,完善服務條件,健全服務規範,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五款是豐富館藏的鼓勵性措施。鼓勵社會各界向方誌館捐贈文獻、音像資料、實物等,以豐富館藏, 更好服務社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和推動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豐富、優秀的精神文化產品,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開拓社會用誌途徑,依法保護誌書、年鑒及地方史的著作權,將已出版的誌書、年鑒及地方史在政府網站公布, 定期彙總、公開本行政區域的方誌館目錄,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向社會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申報製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報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影視作品及其他文學藝術創作形式,依法對公開的地方誌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定。
組織和推動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是實現地方誌社會價值的必要途徑,是地方誌事業發展的內在動力。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履行職責包括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 2020 年)》要求加強對地方誌資源的深加工,拓寬服務渠道,增強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手段,更好地貼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貼近人民群眾需要,提高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本條將組織與推動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並對此項工作提出了方向和要求,對開拓社會用誌途徑,依法保護著作權及推廣方誌成果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是“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豐富、優秀的精神文化產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這也是地方誌工作要“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需求” 的必然要求。二是地方誌工作機構必須積極開拓社會用誌途徑,為社會便捷高效利用地方誌資源提供條件和便利,除了向社會各界贈送地方誌有關圖書外,網站和方誌館是地方誌工作機構服務社會的兩大主要平台,共同構成了地方誌公共文化服務體係。一方麵在“依法保護誌書、年鑒及地方史的著作權”的前提下, “將已出版的誌書、年鑒及地方史在政府網站公布”, 充分發揮省情網站、政府網站作用,主動公開、共享地方誌產品。另一方麵,加強方誌館基礎設施和功能建設,“定期彙總、公開本行政區域的方誌館目錄, 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向社會推廣”,鼓勵、吸引社會各界到方誌館查閱、參觀,擴大地方誌的社會效應。三是地方誌工作機構要建立方誌資源開發利用的激勵機製,通過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製度”,扶持激勵開展一批重點開發利用項目,鼓勵學者、專家、機構等社會各界參與,提升用誌成果的品位及社會價值。四是鼓勵社會各界以影視作品及其他文學藝術創作形式等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依法對地方誌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以及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增強方誌文化影響力。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合作,開展地方誌實務和理論研究,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地方誌專業或者課程。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工作機構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規定。
開展地方誌對外交流與合作,是地方誌工作博采眾長,擴大方誌文化影響力的重要途徑,也是提升地方誌工作水平,充實、培養地方誌工作力量的重要手段。廣東是對外開放的門戶,是華僑大省,國家正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開展地方誌交流合作具有有利條件和重要意義。
第一款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動“走出去”,加強與港澳台以及國外的文化單位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增強方誌文化的影響力。
第二款是鼓勵高等院校、有關科研機構與地方誌工作機構合作,開展地方誌實務和理論研究,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地方誌工作的重要方麵,有利於整合利用社會資源,促進地方誌工作實踐和業務理論的有機結合,補齊地方誌工作機構係統理論研究、人力資源短板,也為高校、科研機構等社會力量提供了理論實踐的平台。目前,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的途徑主要有將有關專家納入專家庫、組織參與理論研討交流會、參與課題研究、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建立文化研究中心、聯合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參與人才培訓工程及特別委托項目等形式。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要積極主動加強與國(境)內外各類公共文化機構的交流合作,並創新方式,實現優勢互補,推動地方誌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地方誌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製度,可以采取聘用、購買服務、項目合作、誌願服務等方式,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地方誌人才隊伍。
從事地方誌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定。
地方誌事業的發展必須依靠人才。近年來,地方誌工作業務領域不斷拓展,工作任務日益繁重,但地方誌工作人員保障卻存在基礎薄弱、編製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社會認可程度不高等問題,與地方誌工作要求不相適應,嚴重製約了地方誌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圍繞地方誌人才隊伍的建設,本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誌工作機構要建立相應製度、采取若幹有效方式完善人才隊伍的結構,即通過完善地方誌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製度,采取聘用、購買服務、項目合作、誌願服務等方式,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地方誌人才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優化隊伍結構,充實隊伍力量,提升地方誌工作能力和水平, 為地方誌各項工作的科學健康可持續開展提供人力保障。
第二款對從事地方誌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作出規定。地方誌工作業務性強,涉及領域廣泛,要生產高質量的地方誌產品,從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目前,從事地方誌工作的人員身份不一,要依法保障從事地方誌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激勵相關人員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是提升方誌工作隊伍專業水平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提供有關地方誌資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報酬。
參與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
【釋義】本條是關於參與地方誌工作人員的報酬和署名權的規定。
依法保障參與地方誌工作人員享有相應權利,並獲得報酬,有利於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地方誌工作。
第一款規定對提供有關地方誌資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報酬。地方誌資料包羅萬象,通過給予適當報酬,可以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向地方誌部門提供有關資料,豐富資料來源渠道和內容。
第二款規定參與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稿酬、報酬的權利。享有署名權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稿酬或者報酬,是對其勞動的尊重和鼓勵。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保障地方誌工作參與人員的稿酬、報酬等權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地方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於表彰獎勵的規定。
表彰獎勵是地方誌工作的一項重要激勵措施,具有示範導向和教育激勵的作用。對在地方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是對長期默默無聞的地方誌工作機構和工作者的一種關愛和肯定。可以以此引導,形成氛圍,有利於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方誌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性、主動性,這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地方誌工作發展的一項具體措施。
《全國地方誌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 年)》在“保障措施”的“隊伍保障”方麵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建立幹事創業的激勵機製,營造良好氛圍。” 本條特別強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可以”, 體現出各地在此前提下依法開展表彰工作的靈活性及主動性,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地方誌工作表彰獎勵提供依據。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和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擅自編纂以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及故意提供虛假資料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明確了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相關法律責任追究的主體、程序和法律責任。根據第一款規定,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和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的,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處理程序是:發現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根據第二款規定,對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執法主體是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程序是:發現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處理方式包括責令糾正、視情節追究有關責任。
其目的在於確保編纂誌書、年鑒、地方史主體的合法性及誌書資料的真實性,以確保地方誌產品的客觀權威、質量過硬。
第二十九條 地方誌工作機構、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拒不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誌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意見組織修改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誌書、地方史、年鑒經審查驗收或者批準後,擅自修改其內容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將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資料、實物及形成的文稿依法移交的,或者損毀的,或者個人據為己有、出租、出讓、轉借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故拖延地方誌資料報送的。【釋義】本條是關於地方誌工作機構、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所定法律責任分別適用於地方誌工作機構、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的四類行為:一是拒不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誌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意見組織修改;二是誌書、地方史、年鑒經審查驗收或者批準後, 擅自修改其內容;三是未將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資料、實物及形成的文稿依法移交, 或者損毀,或者個人據為己有、出租、出讓、轉借; 四是無故拖延地方誌資料報送。相關法律責任的執行對象是:地方誌工作機構、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方式主要是行政處分,這與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的立法精神一致。本條法律責任主要針對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過程中組織修改、資料移交、資料報送環節。其中,第一項有利於確保誌書、地方史審查驗收程序的執行,保證誌書、地方史質量;第二項體現了誌書、地方史審查驗收機構和年鑒批準機構的審查驗收和批準行為的權威,歸根結底也是對質量的保證; 第三項是強調要對誌書、年鑒、地方史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資料、實物及形成的文稿進行正確處理,因為編修涉及大量原始資料,具有重要價值;第四項旨在確保地方誌工作的順利組織實施,誌書、年鑒、地方史眾手成書,環節眾多,不按時報送資料會影響工作進度、成果的係統完整。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準將誌書、年鑒、地方史文稿交付出版,或者誌書、年鑒、地方史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未經審查驗收、批準將誌書、年鑒、地方史文稿交付出版,或者誌書、年鑒、地方史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所指“誌書、年鑒、地方史文稿”與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指一致。本條中的審查驗收主體、程序等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另行製定。在新的審查驗收製度出台前,按照現行的《廣東省地方誌書審查驗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發布的最新要求執行。地方綜合年鑒的批準主體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地方誌工作機構。“誌書、年鑒、地方史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中的“誌書、年鑒、地方史”適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本條所定法律責任適用於兩種行為:一是未經審查驗收、批準將誌書、年鑒、地方史文稿交付出版的; 二是誌書、年鑒、地方史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執法主體視情節輕重可分:上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司法部門。執法程序是:發現違法行為,上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誌書、年鑒、地方史數字出版物的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誌書、年鑒、地方史數字出版物的規定。
本條所說的誌書、年鑒、地方史數字出版物,是相應於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範圍的誌書、年鑒、地方史的數字出版物。
數字出版是新興出版產業,也是未來發展趨勢, 可以有效提高傳播效率。越來越多的誌書、年鑒、地方史等地方誌工作產品采用數字出版形式,所以作出該條規定。
當前誌書、年鑒、地方史的數字出版物多是基於傳統出版物的數字化再加工,其紙質版已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驗收。由於誌書、年鑒和地方史的數字出版仍在探索階段,所以規定相關數字出版物的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條例實施日期的規定。
本條例自2018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自該日起,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方誌工作,都必須遵守本條例規定;過去製定的有關地方誌工作的規章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應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施行以前發生的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適用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