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方誌文化場館建設,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誌工作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yabo 11选5 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地方誌工作的通知》等,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方誌文化場館是指除各級方誌館以外的場館,包括但不限於方誌(史誌)驛站、村情(史)館、地情體驗點、方誌長廊、方誌文化廣場、方誌文化室等。
第三條方誌文化場館是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主要具備以下功能:
(一)誌鑒史等地情文獻查閱及谘詢服務;
(二)地情展覽展示、誌鑒史成果展示;
(三)其他方誌文化活動。
第四條 方誌文化場館建設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樹立正確的曆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方誌文化場館建設,並對符合條件的場館予以授牌。
定期彙總、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方誌文化場館目錄。
第六條 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通過資源共享的方式支持方誌文化場館建設。
方誌文化場館建設應當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 方誌文化場館建設應當結合本地文化資源,利用村(居)民活動中心、宗祠、名人故居等設施因地製宜地開展。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文化稟賦相對集中的區域組合建設方誌文化場館,形成立體化、複合型的方誌文化場館體係。
方誌文化場館可根據實際設立地情文獻閱覽區、地情展覽展示區、方誌文化服務區等功能區域。
可設計統一風格的視覺識別係統,提升方誌品牌形象。
第八條 方誌文化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對外服務體製機製,免費向公眾提供方誌文化服務。
第九條 方誌文化場館應當具備與其功能、規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服務。
方誌文化場館應當推動方誌文化進機關、進校園、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軍營,多渠道培養地情專業人才。
第十條 根據年度開辦情況,開展年度優秀方誌文化場館推薦活動。
全省性年度優秀方誌文化場館,由各地級以上市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推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組織評定。
各地可根據方誌文化場館數量、規模以及開辦情況實際開展年度方誌文化優秀場館推薦活動。
第十一條 方誌文化場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方誌文化場館的設施設備不得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檢查,對於不符合方誌文化場館建設條件的,應當摘除其匾牌。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