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省情專家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地方誌工作機構,省直及中直駐粵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廣東省省情專家庫的管理服務,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推動我省地方誌事業高質量發展,現將《廣東省省情專家管理服務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
2021年9月6日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推動我省地方誌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誌工作條例》,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省情專家(以下簡稱省情專家)是指廣東省省情專家庫入庫專家。
第三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地方誌辦)設立廣東省省情專家庫,遴選專家入庫,每次聘期5年。
第四條 省情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旗幟鮮明講政治,政治素質高,地情研究和史誌專業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有誌於從事且能夠勝任地方誌工作任務;
(二)在挖掘嶺南曆史文化資源和地情資源,服務黨委政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方麵有全省性較大影響的成果;
(三)對誌鑒史編纂、開發利用以及地方誌數字化、方誌館建設等有深入研究,且在全省有較大影響;
(四)具有正高職稱(或相當於正高職稱)或者較高的省情研究水平、學術成就,且在全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代表性。
第五條省情專家聘任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省地方誌辦根據業務需要向社會公布省情專家增補信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可根據增補信息向省地方誌辦推薦或自薦。
申報人填寫《廣東省省情專家庫專家推薦表》(附後),所在單位加具意見。
(二)省地方誌辦組織對省情專家候選人進行審定,並將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後,省地方誌辦向社會公布省情專家名單。
(四)省地方誌辦頒發證書。
第六條省情專家受省地方誌辦委托或邀請參與下列工作:
(一)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二)誌鑒史和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的編纂以及地方誌數字化、方誌館建設;
(三)地情調查和資源開發利用課題的研究、谘詢、評審、推介;
(四)地方誌業務培訓、舊誌整理、理論研究、宣傳教育;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劃等開展的其他地方誌工作。
第七條 省情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應邀參加地方誌各項工作,依法依規取得相應報酬;
(二)獲得贈閱省地方誌辦組織編輯的有關公開出版物、內部連續性出版物以及工作信息、資料;
(三)可利用地方誌工作平台開展地方誌或地情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可利用地方誌平台進行轉化、推介;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承擔地方誌課題。
第八條省地方誌辦建立“專家+地方誌業務幹部”項目專家參與機製,適時圍繞地方誌或地情課題召集專家開展研討活動,擇優設立方誌專家工作室。
以省情專家為引領整合社會力量參與地方誌工作。在地方誌各項活動中及時發現專家、培養專家、重用專家,並將符合條件的專家推薦進入廣東省省情專家庫。
第九條 聘任期間,省情專家應積極參與省地方誌辦委托的各項活動。每年年底前向省地方誌辦提交本年度承擔專家庫相關工作情況及工作建議或其他地情研究、推介文章。
第十條 省情專家聘任期滿後,省地方誌辦綜合專家履職情況,對適合續聘者,經征求專家本人意見後,辦理有關手續;若不續聘,則聘任關係自行終止。
聘任期間因為健康或工作調動等原因,專家本人書麵提出辭去省情專家的申請,經省地方誌辦批準,可退出廣東省省情專家庫。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地方誌辦將終止其任期,取消其省情專家資格: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省地方誌辦委托或邀請不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東省省情專家管理服務辦法》廣東省省情專家庫專家推薦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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