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誌工作,規範和加強廣東省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誌編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yabo 11选5
印發<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編製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17號)和省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地方誌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廣東省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誌編修經費(以下簡稱編修經費),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補助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誌書編修,綜合年鑒編纂,地方史編研,地方誌資料年報,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地方誌信息化、數字化建設,地情調研等工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編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地方誌辦)的職責:
(一)全麵負責編修經費預算編製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等負責。對下達市縣的經費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二)負責部門項目管理,申報編修經費預算、績效目標,製定明細分配方案;
(三)製訂下達任務清單,對編修經費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
(四)負責編修經費使用監督檢查、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地方誌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編修經費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核,並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和合規性負責;
(二)負責指導、監督縣(市、區)項目實施;
(三)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組織項目驗收考評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縣級地方誌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承擔省級下達編修經費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等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地方誌辦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二)負責縣級項目管理和實施,做好項目驗收、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工作;
(三)負責資金使用,嚴格執行編修經費預算,做好資金日常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確保報賬憑證真實、完整;
(四)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補助範圍:
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縣級地方誌工作機構。
第八條 經費用在以下方麵:
(一)地方誌書編纂;
(二)綜合年鑒編纂;
(三)地方誌資料年報收集;
(四)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
(五)地方誌信息化、數字化建設;
(六)地方史編研;
(七)地情調研;
(八)其他地方誌工作。
編修經費統籌用於我省地方誌事業發展重點工作,用途範圍根據地方誌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當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綜合考慮補助對象的客觀需求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合理安排,動態調整。調整的用途範圍在預算編製中按程序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支出內容:
(一)編修經費用於地方誌書編修等工作所必須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出版費、印刷費、稿費、資料費、評審費、會議費、委托業務費、培訓費、信息化、數字化等業務性開支;
(二)編修經費不得用於人員工資、福利、差旅費、住宿費、餐費、公務接待、設備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日常辦公經費(辦公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維修維護費等)、因公出國(境)費用等支出;
(三)省級組織開展檢查、第三方評估等費用。
第十條 資金主要通過因素法、集體研究方式進行分配。
根據資金性質功能、績效目標、任務清單、補助對象工作考核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地區財力等科學選取分配因素,合理設置各因素的權重,確定分配標準,客觀分配。分配資金額度與任務清單確定的各地、各用款單位任務量相匹配。分配方案由省地方誌辦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編修經費實行績效目標管理。預算績效目標與年度預算同步布置、同步申報、同步審核、同步公開。此項資金整體作為一級項目由省地方誌辦設置績效目標,再按資金分配的區域或項目單位細化設置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省地方誌辦組織和指導市縣申報區域二級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縣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按要求組織申報區域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縣級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的申報情況,作為編修經費的分配因素之一,原則上擇優篩選。未申報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的,不予安排經費。
第十三條 每年下半年,根據省財政部門通知,省地方誌辦提出下一年度編修經費安排計劃和績效目標,經辦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後,報省財政廳審核。經審定後的經費安排計劃和績效目標,按照年度預算編製要求製訂資金明細分配方案、二級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部門發文下達指標,同步下達分地區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根據省財政部門批複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編修經費預算,省地方誌辦將資金分配結果在省地方誌辦門戶網站公開。
第十五條 編修經費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將剩餘資金統籌用於指導性任務,並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省地方誌辦備案。
第十六條 省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分用途製定項目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縣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應加強對編修經費使用的管理。對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製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製度。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控製在批準的範圍及開支標準內。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複,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如項目在執行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地方誌主管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地方誌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加快年度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年度安排資金預算,原則上應在當年度使用完畢,年末結轉資金,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後,且經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地方誌辦提出資金處理意見,由省財政廳收回統籌管理。
項目完成後如有結餘資金,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繼續用於當地地方誌工作。
第二十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縣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應按規定編列編修經費年度決算報表,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應向上級地方誌主管部門報告。
上級地方誌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或資金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後,省地方誌辦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要求,組織縣級用款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自評,開展績效評價後,形成編修經費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修經費預算安排、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要建立健全編修經費的監督檢查機製,定時開展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地方誌辦要加強對編修經費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加強對編修經費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編修經費建立責任追究機製。
(一)申請單位在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經費補助資格。
(二)對編修經費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及規定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地方誌辦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省地方誌辦門戶網站公開經費管理辦法、資金申報指南、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