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麵提高廣東省年鑒編纂出版質量,推動全省年鑒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規定》等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年鑒質量評價(以下簡稱年鑒質量評價)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堅持存真求實、科學客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由省地方誌辦舉辦的年鑒質量評價每年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進行。
第四條 參加質量評價的年鑒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公開出版。範圍包括:以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以及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部門、行業)年鑒、鎮(鄉、街)村年鑒。
第五條 年鑒質量評價采取交叉分組、關聯回避辦法進行。
第六條 年鑒質量評價重點以年鑒政治觀點是否正確,框架設計是否科學,資料收錄是否真實,內容記述是否準確,行文表述是否規範,編輯出版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為主要內容。
第七條 年鑒質量評價采用百分製計分方法,分項評定分值。具體分項如下:
(一)框架是否覆蓋全麵、分類科學、層次清晰、領屬得當、編排有序,各層次標題是否簡潔、準確、規範。
(二)條目選題選材是否有效、新穎、準確、係統,信息含量是否較大,記述要素是否齊全。
(三)資料是否準確,內容是否真實、客觀反映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四)是否突出反映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具有為現實服務的價值和存史的價值。
(五)框架、內容年度特點和地方特色是否突出。
(六)大事記、圖片、表格、名錄等表現形式是否配合得當、使用規範。
(七)是否使用記敘文、說明文等文體,文風樸實,記述流暢。
(八)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術語使用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規範。
(九)是否具有完備的檢索係統。
(十)版麵信息容量是否較大、留白較少,裝幀設計是否美觀大方。
各分項具體分值和評分標準另行製定。
第八條 年鑒質量評價分為省市級年鑒、縣(市、區)級年鑒、專業(部門、行業)年鑒、鎮(鄉、街)村年鑒四個係列,各係列分設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等次。各等次評定數量分別不超出該係列年鑒總數的15%、15%、20%。
第九條 年鑒質量評價結果必須進行公示,最終結果作為全省年鑒通報表揚和向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廣東省參評全國地方誌優秀成果(年鑒類)的依據。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組織的年鑒質量評價活動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圖解】《廣東省年鑒質量評價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