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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3〕6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11月15日

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代農業產業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農業產業園是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公布的廣東省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簡稱“產業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是指省財政根據經省政府批準建設的產業園名單,下達用於產業園建設的省級財政資金。當地統籌資金(含整合在產業園範圍內使用的各級政府部門的所有涉農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是指產業園所在地的市級政府、縣級政府,省供銷社、省農墾集團公司,省有關單位,大型企業等。本辦法所稱實施主體是指產業園建設項目承擔單位(含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省有關單位的下屬單位等)。

  第三條  省財政扶持的2021-2022年產業園適用於本辦法,第一輪產業園後續管理和退出機製參照本辦法執行,2023年度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方式另行按程序確定。

第二章  資金補助及中期評估

  第四條 省財政對已公布的跨縣集群產業園、功能性產業園及特色產業園給予資金補助(珠三角自籌資金建設的產業園除外)。各產業園具體補助額度結合中期評估等情況適當差異化安排。

  第五條 省級補助資金原則上分兩批次安排撥付:

  (一)產業園公布後,省財政按照各類型產業園平均補助標準的60%安排撥付第一批補助資金,具體可根據實施主體當年度用款需求、預算額度等情況分期撥付。

  (二)產業園開始建設後的第二年,省農業農村廳根據中期評估辦法對各產業園開展中期評估,根據中期評估結果,差異化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中期評估結論為“通過”的,繼續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中期評估結論為“不通過”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責任主體應統籌組織完成第一批財政補助資金建設任務。中期評估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製定。

第三章  資金審批與使用

  第六條 產業園業務主管部門或牽頭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各實施主體按照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依法依規製定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責任主體負責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審批、組織資金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產業園經批準後,責任主體要組織實施主體細化完善資金使用方案,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估、研究提出意見。責任主體組織修改完善後,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備案。

  第八條 對未下達的省級財政資金(2021-2022年第二批資金),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程序分批次安排補助資金,其中對下轉移支付資金安排至市、縣財政部門,跨縣集群產業園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後提請市財政部門向相關產業園實施主體撥付資金、特色產業園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後提請縣級財政部門向相關產業園實施主體撥付資金;省本級資金安排至省級相關單位(如屬於非預算單位,則撥付至省農業農村廳),由省級相關單位審核後提請省財政廳向相關產業園實施主體撥付資金。

  對已下達的省級財政資金(2021-2022年第一批資金),產業園責任主體需組織業務主管部門、銀行和企業等簽訂共管協議,並組織成立資金使用審核小組對財政資金使用進行審核後,各實施主體使用支出。

  上述資金審核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撥付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審核時需結合監督檢查重點關注實施主體的經營狀況,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項目建設進度匹配性,配套資金建設情況,聯農帶農落實情況等。

  第九條 實施過程中因市場價格變化、政策調整、建設條件或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資金使用方案的,由責任主體根據建設目標和績效目標自行調整,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在建設期間,資金使用方案調整不得超過兩次(因審計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除外)。調整後,原則上投資總額和撬動社會資本總額不能減少(由於實施主體退出或中期評估不通過、不再安排第二批資金的,可相應調減)、牽頭實施主體不能變更、實施主體數量不能增加。

  第十條 屬於以下重大調整情形的,由責任主體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估、研究後提出審核意見,責任主體組織實施主體修改完善後,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一)調整牽頭實施主體的;

  (二)調整原申報方案確定的實施主體,涉及2家以上的;

  (三)產業園投資總額、項目建設規模調減幅度大於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資金使用方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責任主體審批、加蓋公章的備案函,附修改後的資金使用方案。

  (二)具體變更項目、資金情況(前後對照),詳細說明變更的理由。

  (三)變更實施主體情況(企業登記注冊、產業經營情況、基本情況簡介等)。

  (四)專家論證會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按照資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規使用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需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應嚴格對財政資金支出項目進行招標和采購。

  鼓勵用於支持區域公用品牌創建、綠色優質農產品認證、加工工藝研發及係列產品開發、聯結農戶的物流電商平台、建設項目貸款貼息、風險補償金、數字農業、土地流轉、支持聯農帶農等方麵。其中,以財政投入折算村集體資產、入股產業化項目並參與分紅(簡稱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財政資金,占省級補助資金的比例不低於15%(事業單位除外),並需遵循“保底收益+分紅”等模式,切實保障“資產性收益率”每年不低於3%,期限不低於5年、不超過10年。

  不得用於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台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不得用於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和債務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於規劃編製、可研報告、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谘詢服務、業務培訓等管理費用支出,不得用於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補貼、“四好農村路”建設等)。對於已有其他省級財政資金項目渠道支持的有關建設內容,原則上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不再支持。

  允許用於支持農業設施、農業機械裝備、冷鏈物流設施、產業融合、科技研發等方麵。

  (一)跨縣集群產業園和特色產業園省級財政資金使用範圍。

  1.農業生產及生態設施,主要指農業生產大棚、畜禽養殖欄舍(含樓房欄舍)、漁業生產設施和田頭簡易加工、包裝、冷庫、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產業園核心區道路改造、供水供電、畜禽糞汙和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等設施設備補助。

  2.土地流轉費用,主要指產業園特別是核心區土地流轉的租金補助(一次性補貼3周年以內)。

  3.產業融合,主要指產業園農產品生產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設備設施、產品儲藏、冷庫、冷鏈配送和流通設施的升級改造、新產業新業態設施配套等補助。

  4.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主要用於現代種業、設施裝備、綠色智能化、儲存保鮮等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信息化建設、數字農業、檢驗檢測設施設備等產業發展公用平台方麵補助。

  5.農業品牌,主要指與產業園主導產業密切相關的產品品牌宣傳和打造地方區域公用品牌等補助。

  6.貸款貼息,主要指對產業園實施主體投資產業園固定資產建設向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所產生利息的補助。年度貼息額度不超過該企業在產業園項目貸款利息總額的50%(按基準利率或LPR計算),貸款貼息補助時間最多不超過3周年。所獲得貸款應用於產業園項目建設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二)功能性產業園省級財政資金使用範圍。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科技成果轉化及折股量化、品牌宣傳與打造、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貸款貼息等方麵。

  其他經審核符合政策方向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支出內容。

  第十二條 鼓勵地方政府統籌整合資金、地方政府一般債及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產業園建設;各地應創新資金安排方式,探索社會資本、農業基金、農擔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以園為單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對企業的投入原則上要帶動三倍及以上的社會資本投入,社會資本投入認定以產業園公布之日起開始計算(加工廠房土地平整、園區基礎設施配套、土地購置、廠房建設或購置等,計算範圍可適當放寬至產業園申報之日起),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信息支撐、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打造地方區域公用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不列入引導放大作用計算範圍。

  財政資金所滋生的利息應繼續用於產業園補助資金支持範圍。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各實施主體應設立專戶管理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施主體為預算單位的,實行專賬管理),財政資金支付原則上采用銀行結算方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確需現金結算的,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審批手續執行。嚴禁與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出結算。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和各實施主體必須建立產業園建設項目專賬。同一項目名稱、執行不同內容的項目,要按照不同項目內容分別設置項目明細賬或項目輔助明細賬。

  第十六條 實施主體要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執行負責,保障資金支出進度。省財政廳下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之日起,12個月內資金使用進度應至少達到80%以上,18個月內應當使用完畢(質保金除外)。未按時間節點完成建設任務要求的,將對產業園責任人進行約談。產業園每月5日前通過產業園綜合管理與服務平台報送上一月資金使用進度。

第四章  實施主體要求

  第十七條 跨縣集群產業園、特色產業園及功能性產業園的建設實施主體應符合《2021-2023年全省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工作方案》的要求。

  第十八條 實施主體(適用於調整資金使用方案時新調整進來的實施主體)為已登記設立的獨立法人主體,且從事該主導產業經營活動三年以上;具備與經營生產相匹配的人員、場地、資金、設備設施等資源要素條件;企業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65%;誠信守法經營,未被列入信用記錄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實施主體及其關聯實施主體在同一產業園內累計分配的省級財政資金不得超過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總額的50%(符合國家和省重點產業方向、上市公司或大型國有企業分配的財政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總額三分之二);同一企業(單位)已參與2個以上(不含2個)在建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原則上不作為實施主體。

第五章  責任與分工

  第十九條 資金管理按照以下權責清單分工負責: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製定資金管理辦法、中期評估辦法、績效評價辦法、驗收辦法等;牽頭組織項目方案評審,擇優提出擬建設名單及資金安排建議;負責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備案;牽頭申報整體績效目標、組織審核各產業園績效目標;適時組織開展指導檢查、定期調度;組織開展省級驗收;對產業園後續建設情況進行調度監測。

  省財政廳:參與製定資金管理辦法、中期評估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審核整體績效目標;撥付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組織開展資金監督檢查、項目審計及預算績效管理。

  責任主體:建立產業園建設工作協調機製、實施主體遴選和退出製度,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製。審批產業園建設規劃及資金使用方案(包括項目建設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撥付財政資金,結合實際製定資金和項目監督措施並開展日常管理與監督;負責組織產業園實施主體的遴選、監管、退出和資金追繳等;製定扶持政策,落實配套資金、建設用地,完善基礎配套設施等;配合省級有關部門開展信息調度、監督檢查、巡視、審計、中期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建立產業園公益類項目、實物資產運營管理機製,持續跟蹤監測其資產安全和運營效果。

  實施主體:在責任主體和市縣農業農村局指導下,製定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方案;按建設計劃完成有關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負責項目建設及資金管理,保障項目建設質量,依法依規使用財政資金,落實自籌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配合省級有關部門、責任主體做好信息報送、監督檢查、巡視、審計、中期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責任主體應根據當地實際,製定具體的監督措施,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實地核查,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向省政府報告產業園建設情況。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按要求配合省財政廳做好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責任主體需建立產業園的項目和資產運營管理機製,監測公益類項目、財政資金形成的實物資產安全和運營效果,在實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定期監測其去向和使用情況。省農業農村廳對產業園後續建設情況進行調度監測。

第七章  退出機製

  第二十三條 實施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繼續承擔實施產業園建設項目,由責任主體組織修改資金使用方案,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一)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中非法獲益,截留、挪用或其他嚴重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

  (二)下達資金滿一周年仍未開工或在規定期限內項目未完工(含子項目)等未按要求進行建設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除外);

  (三)項目建成未投產運營且運營主體主動滅失(如注銷工商登記等),或未滿足投資回收就將財政資金形成的實物資產變賣套現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產業園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省農業農村廳按程序報批摘牌,並對外發布通報。

  (一)存在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產業園被收繳省財政補助資金累計超過總額50%的;

  (二)中期評估結論為不通過的;

  (三)省級驗收結論為不通過或驗收後後續監測中發現存在嚴重偏離產業園建設定位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涉及財政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責任主體應追繳剩餘財政補助資金並退回省級財政,統籌組織完成項目建設。退回財政補助資金不再安排至原產業園項目,由省級統籌安排用於支持其他產業園建設。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建設工作成效列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範圍,財政資金使用進度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產業園和涉農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產業園建設責任主體及各相關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必須各司其職、各盡所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珠三角自籌資金建設的產業園,根據實際情況由各市自行製定資金管理辦法,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相關解讀:1.《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