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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3〕5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我廳製定了《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

  第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工作。

  第四條 選址評估以有效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為目標,以“相關場所間距離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為原則。

  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周邊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場所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狀況);

  (二)場所設計方案(包括養殖畜禽種類、設計規模、飼養模式、平麵布局、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方式);

  (三)動物防疫措施(重點說明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件設施、生物安全管理製度等);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核查,動物飼養場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之間距離5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核查,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動物飼養場、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九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核查,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第十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核查,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十一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專家組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選址綜合評估主要評估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製等因素。

  第十二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周邊具有樹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牆、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並能夠與其他動物飼養、診療、屠宰加工、隔離等場所,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

  (二)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三)承諾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四)興辦場所周邊3公裏範圍內動物分布密度。

  第十三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距離不足500米的,應具有防滲、防漏及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汙染飲用水;  

  (二)周邊具有樹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牆、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並能夠與動物飼養、診療、屠宰加工、隔離等場所,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

  (三)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四)承諾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距離不足3000米的,應具有防滲、防漏及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汙染飲用水;

  (二)周邊具有樹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牆、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並能夠與動物飼養、診療、屠宰加工、隔離等場所,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

  (三)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四)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第十五條 評估組專家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1人任組長,實行組長負責製。評估專家需具有畜牧獸醫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畜牧獸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並從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防控、屠宰行業管理、畜牧獸醫教學科研等相關工作滿5年。有條件的可成立專家庫,每次評估前從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第十六條 評估專家組按照《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選址綜合評估表》,到現場進行實地評估、量化打分。

  第十七條 綜合評估結束後,專家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綜合評估結果,結果應當有“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整改後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不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的明確結論,並作必要的說明。

  專家組綜合評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評估結論為“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達不到80分的,但通過改進設施條件能達到的,由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申請方同意並承諾實施的,評估結論為“整改後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整改期限為一個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實後,經專家組確認合格後視同評估“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其他情形為“不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

  第十八條 縣級農業農業村主管部門自受理齊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整改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作出“同意選址”或“不同意選址”的意見,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進行建設,並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按照確認選址建設的,或未按照承諾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的,視為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第二十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受理後應當重新組織選址綜合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施行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表:1.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申請表

     2.廣東省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防疫條件選址綜合評估表

     3.廣東省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選址綜合評估表


  相關附件: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附表(1-3).docx

  相關解讀:1.《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解讀

       2.一圖讀懂《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