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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漁港建設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3〕4號

沿海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漁港建設項目管理,我廳製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漁港建設管理操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8月25日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漁港建設管理操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漁港建設的組織和實施,規範漁港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明確漁港建設項目相關工作流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技術規範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標準漁港建設、現代漁港建設、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等三種類型漁港建設項目實施管理需求,著重針對項目立項批準後的項目實施及竣工驗收流程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廣東省標準漁港建設、現代漁港建設、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以及由各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其他漁港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實施

  第三條 本條文所述漁港建設項目建設實施管理按基本流程執行,如項目建設實施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一)明確項目法人:項目實施前,應根據有關要求確定建設項目法人。

  (二)工程設計。

  1. 確定初步設計編製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地方政府招投標有關規定確定項目初步設計編製單位,並簽訂合同。

  2. 編製項目初步設計。項目設計單位根據項目立項批複文件、相關設計規範要求編製項目初步設計,並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設計成果。

  3. 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依據項目管理權限,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單位上報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查,並下達項目初步設計批複。

  4. 施工圖設計。按照招投標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單位根據項目初步設計批複編製施工圖,並提交項目建設單位。

  5. 施工圖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不低於施工圖設計文件編製設計資質類別和等級的技術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6. 完善前期手續。漁港建設項目涉及用海的,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辦理用海手續,取得相應的批複文件或證件。

  7. 施工預算:確定項目預算編製單位,編製工程預算。

  (三)工程施工。

  1. 確定監理、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地方政府招投標有關規定確定監理、施工單位,並簽訂合同。

  2. 施工圖會審。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單位踏勘現場後,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召開施工圖會審,形成會審紀要。

  3. 確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由漁港所在地政府參照港口建設有關規定確定漁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於無法落實質量監督部門的,則應委托具有相關行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依照規範要求開展檢測並出具報告。

  4. 辦理施工、作業許可。具備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參照港口建設有關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對於無法落實《施工許可證》的,或漁港內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報請當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5. 申請開工建設。施工單位編製施工方案,具備開工條件後報監理單位審核,申請開工令。

  6. 下達開工令。監理單位根據施工單位提出的開工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滿足開工條件的,下達開工令。

  7. 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按施工圖紙組織現場施工。

  8. 各分項、隱蔽工程檢驗。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對已完成分項工程及其隱蔽工程進行試驗自檢,並形成試驗報告報送監理單位。

  9. 分部、分項工程完工。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完成所有工序施工,填寫分部工程報驗單(附:檢驗批次、分項(隱蔽)工程報驗單、分項工程檢驗認可書等)報送監理單位審核。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四條 本條文所述漁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按基本流程執行,如項目竣工驗收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一)驗收準備。

  1. 質量檢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完成工程質量檢測,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專項檢測報告。

  2. 交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參與單位進行工程交工驗收,形成驗收結論。

  3. 資料歸檔。項目交工驗收通過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根據《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範》有關規定完成文件及技術資料歸檔工作,並提交項目建設單位。

  (二)工程結算。

  1. 工程結算編製。項目施工單位編製項目工程結算報告及完整結算資料,報請當地財政部門審核。

  2. 工程結算審核。地方財政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項目竣工結算,並出具審核定案表。

  (三)竣工決算審計。

  1. 項目竣工決算編製。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結算定案表,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編製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報地方財政部門審批。

  2. 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項目竣工決算,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由財政部門根據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批複項目竣工決算。

  (四)項目竣工驗收。

  1. 申請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將完整的竣工驗收材料逐級報送農業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根據情況需要可進行初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專家、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建設許可、質量監督、消防等單位成立項目初驗工作組。

  2. 形成初驗報告。項目初驗工作組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形成初驗結論報告。

  3. 實施整改。施工單位根據項目竣工初驗意見落實問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提交項目建設單位。

  4. 組織竣工驗收。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成立項目竣工驗收專家組,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方麵做出全麵評價。

  5. 形成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專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麵檢查和考核,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並經專家組專家簽字確認。

  6. 出具項目竣工驗收結論。農業主管部門根據竣工驗收專家組形成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表出具項目竣工驗收結論,報上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完成有關項目管理係統信息填報。

  (五)固定資產移交。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進行資產產權登記,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條 標準漁港項目、現代漁港項目、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和漁港標準示範管理項目的竣工驗收流程分別參照附件1、3、5。

  第六條 標準漁港項目和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驗收相關規定組織驗收;現代漁港項目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市級農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驗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各市提出備案申請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省財政關於項目績效評價的相關規定編製項目績效評價方案。

  第八條 各項目績效評價由各有關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報地級以上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彙總。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主管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各市轄區內漁港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情況及結果。

  第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市項目實施績效情況確定來年項目安排數量及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 當年度漁港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可優先考慮調增該市次年項目個數和資金規模。

  第十二條 當年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將調減該市次年項目個數和資金規模。

  (一)進度嚴重滯後,未按時完成項目批複建設內容;

  (二)因項目建設管理存在疏漏造成經濟損失甚至項目無法實施;

  (三)績效評價等級為良好以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廣東省標準漁港建設項目為2002年以來由原農業部批準實施的國家中心、一級漁港項目;現代漁港建設項目為根據《廣東省現代漁港建設規劃(2016-2025年)》批準實施的漁港建設項目;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為原農業部《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實施管理細則(試行)》安排資金的漁港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本指南引用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印發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等管理規定的通知》《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建設部關於貫徹執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若幹問題的通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實施管理細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

  第十五條 漁港建設項目主體管理責任為實施地點縣級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無設縣區的東莞、中山市為漁港建設項目實施地點鎮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本指南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條 本指南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附件:1. 標準漁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流程

     2. 現代漁港建設項目實施管理流程

     3. 現代漁港建設項目驗收流程

     4. 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申報流程

     5. 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實施管理流程

     6. 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驗收流程

  相關附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漁港建設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附件(1-6).doc

  相關解讀:一圖讀懂《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漁港建設管理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