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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1〕2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切實做好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要求,我們製定了《廣東省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盡快轉發所轄各縣級農業農村(農機)局、財政局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8月31日

廣東省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及省委十二屆十一、十二、十三次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粵府函〔2019〕428號)要求,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滿足我省農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引領推動我省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麵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麵著力突出穩產保供。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範圍,應補盡補。將育秧、烘幹、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等方麵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範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在補貼資質方麵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鬥係統在我省現代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盡快列入補貼範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三)在補貼標準方麵著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拋)秧機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果園作業平台等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的新機具以及智能、複式、高端產品。二是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並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範圍。

  (四)在政策實施方麵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二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三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範圍和補貼機具

  根據我省農業生產需要和中央財政資金供需實際,從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選取了15大類41個小類160個品目。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高端、複式、智能產品納入補貼範圍。按年度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剔除出補貼範圍。補貼範圍根據全國補貼範圍變化進行增減,具體工作按有關要求進行。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範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製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采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大力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範圍。按照《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有關要求,積極向農業農村部申請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給予支持,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幹機配套設施、水稻育秧成套設施裝備、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等。

  按有關要求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積極推進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

  對於不在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我省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鼓勵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等。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嚴格遵守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組織製定發布全國補貼範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參數,根據我省農業生產機械需求進行優化參數及增加分檔,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複式、智能農機產品、支持農業綠色發展的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於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製在20%以內,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後實施。實行降低補貼標準的機具品目單獨分檔測算補貼額。從2021年開始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確保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並及時將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情況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係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係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幹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4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補貼額保持總體穩定,全麵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並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補貼資金出現較大缺口時,將組織下調部分機具的補貼額,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麵。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商務廳關於開展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通知》(粵農農〔2020〕110號)執行。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於其他任務支出。各級財政依法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並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谘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範(試行)》等要求,組織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全麵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台,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審核評審,公示公布投檔結果,並導入辦理服務係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麵實行辦理服務係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購機行為完成後,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省內農戶需提供“一卡通”賬號;安裝類農業設備需提供竣工確認書),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時,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積極探索利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係統辦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於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並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於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並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於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並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麵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製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並錄入辦理服務係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製,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製度和內部控製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級農機鑒定、推廣、監理機構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省農業農村廳要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製修訂,組織所屬或指定的農機鑒定機構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範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範性抽查,對多次或重複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要依托辦理服務係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係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製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要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等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製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製,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2021-2023年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等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

  八、有效期與總結報送

  方案有效期三年,印發之日起實施。每年12月5日前,各地級以上市、各財政省直管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相關附件:2021-2023年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docx

       政策解讀:《廣東省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