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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農作物品種審定與評定辦法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20年7月13日以粵農農規〔2020〕7號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評定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廣東省種子條例》,農業農村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製度,列入國家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製度。

  對未列入國家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鼓勵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省級品種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與評定。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設立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委”),負責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評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負責。

  省品審委應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製定品種審定、評定標準,審定、評定標準應當有利於品質、產量、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消費需求。

  第五條 省品審委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麵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

  省品審委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條 省品審委設主要農作物和非主要農作物兩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評定的初審。專業委員會成員由相關專業委員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者可向省品審委提出品種審定、評定申請。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省申請品種審定、評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九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省品審辦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四)遺傳性狀穩定;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個生產周期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表》;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係、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品種、承擔單位、抗性表現、品質、產量結果等;

  (四)品種、申請材料真實性和非轉基因品種承諾書。

  第十一條 實行品種評定的為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農作物種類,包括蔬菜、果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木薯、桑樹、麻類、食用菌、中藥材(不適宜農用地種植的除外)和綠肥等。  

  國家發布非主要農作物登記新目錄後,品種評定作物範圍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評定的新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評定通過或省品審辦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四)遺傳性狀穩定;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品種名稱;

  (六)已完成2個生產周期、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

  申請評定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評定的,申請者須自行組織完成不少於2個生產周期、跨地市域3個點以上(設施栽培的不少於2個點)的品種比較試驗,並經省品審辦組織有關專家現場鑒定。品種現場鑒定申請原則上由申請者提前2個月提出。

  品種比較試驗包括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和品質等性狀進行鑒定。申請者應當對試驗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評定的對照品種選擇應為特征特性相近且已推廣的品種。

  第十四條 申請品種評定的,應當向省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評定申請表》;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品種來源、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種子、植株及果實等實物彩色照片,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等;

  (三)品種試驗報告,包括多點品種比較試驗總結、品質分析報告、標準圖片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真實性承諾書;

  (五)專家現場鑒定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於每年4月30前(晚造試驗品種)、11月30日前(早造試驗品種)向省品審辦提交申請材料。申請品種評定的,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品審辦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省品審辦對申請審定、評定材料進行審查,4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者。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並安排品種審定試驗;如申請者具備試驗能力的,可自行開展品種試驗。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書麵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答複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材料修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七條 省品審辦應當在品種審定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

第四章 品種審定試驗

  第十八條 品種審定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

  (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第十九條 省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組織實施。

  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應當充分聽取品種審定申請人和專家意見,合理設置試驗組別,科學製定試驗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對品種豐產性、穩定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並進行品質分析、轉基因檢測等。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不少於兩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一條 生產試驗是指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定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套栽培技術。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時間不少於一個生產周期。

  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應當會同省品審辦,定期開展品種試驗考察,每個試驗周期結束後及時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省品審辦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二條 申請者具備試驗能力並且試驗品種是自有品種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開展品種試驗:

  (一)自有品種屬於糯米、黑米、紅米等特殊用途品種的,可自行開展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生產試驗可與第二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同步進行。特殊用途品種的範圍、試驗要求由省品審委確定。

  (二)申請者屬於科研單位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企業聯合體的,可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管理辦法》自行開展品種試驗,並接受省品審辦和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DUS測試申請者可以自主測試,也可以委托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

  申請者自主測試的,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報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對DUS測試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樣品和測試報告的真實性進行抽查驗證。

  DUS測試所選擇近似品種應當為特征特性最為相似的品種,DUS測試依據相應主要農作物DUS測試指南進行。測試報告應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簽字。

第五章 審定評定與撤銷

  第二十四條 品種審定試驗結束後,參加省統一試驗的申請者及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應分別提交DUS測試報告、品種試驗總結;自行開展品種審定試驗的申請者,應及時提交DUS測試報告和品種試驗總結。

  省品審委每年定期召開品種審定會議,對提交審定、評定品種的試驗結果進行審議。到會的審定和評定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均應超過相應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的2/3。

  第二十五條 品種審定、評定的初審實行回避製度,參加初審的委員與被審定、評定品種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品審委專業委員會對提交審定、評定的品種進行初審,根據省品審委製定的審定、評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讚成票數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省品審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以及試驗結果,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

  公示期滿後,省品審辦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評定。

  第二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農業農村廳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農村部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由省品審委頒發證書,省農業農村廳公告。

  審定、評定公告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條 審定、評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在30日內書麵通知申請者。

  申請者對審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省品審委申請複審。省品審委在下次會議對複審理由,原審定、評定文件,原審定、評定程序和新的證明材料進行複審,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申請者。複審結果為終審結果。

  第二十九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審定: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第三十條 擬撤銷審定的品種,由省品審辦書麵征求品種審定申請者意見後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初審後,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

  公示期滿後,省品審辦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撤銷審定的,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公告。

第六章 引種備案

  第三十一條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到本省同一適宜生態區域的,引種者應按相關規定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引種者應當在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指導下,在擬引種區域和季節開展不少於1年的適應性試驗,並作抗病性及耐寒性(僅限水稻)鑒定,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備案時,引種者應當填寫引種備案表,包括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引種者名稱、聯係方式、審定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擬引種區域等信息,並提交引種試驗報告。

  第三十四條 審定品種的同一適宜生態區,由省品審委依據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同一適宜生態區具體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廣東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表》《廣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評定申請表》由省品審辦統一製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並已完成相關程序的品種,提交省品審委評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長期執行。原省農業廳2005年12月6日印發的《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品種審定與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農作物品種審定與評定辦法》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