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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20年4月17日以粵農農規〔2020〕4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政府投資條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按照國家和省下達的建設任務,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實施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包括我省中央資金和地方各級財政資金及其他各類資金支持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製,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本省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廣東省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本省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建立全省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對全省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市農田建設工作,製定本級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督促完成全市建設任務,組織項目評審,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對本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彙總等。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製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編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製、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規劃編製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研究編製本省農田建設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八條 地市級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製本級農田建設規劃,並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縣級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並報省、市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彙總轄屬縣級項目庫,形成市級農田建設項目庫,省農業農村廳彙總市級項目庫,形成省級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年度任務申報製度。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本市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以縣為單元向省農業農村廳申報年度建設任務,省農業農村廳彙總後向農業農村部申報。待農業農村部下達全省年度農田建設任務後,由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地農田建設規劃、建設需求並結合相關因素分解下達全省農田建設任務。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年度任務,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實行擇優選項,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後,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組織編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編製後,應在項目區所在村委會宣傳欄公示,並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由初步設計編製單位負責解讀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製。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要求進行設計,初步設計報告須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水土資源條件,建設任務及設計方案,項目建設管理,工程設計、施工組織、建後管理,投資構成及來源,經濟評價,結論與建議等涉及初步設計階段的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製,初步設計文件編製單位在完成項目區實地勘察的基礎上,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等技術規範和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因地製宜確定項目具體建設內容,編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工作。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直接組織評審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並實行回避製度。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的,第三方評審機構應與項目法人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係。具體評審有關規定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評審內容主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設計依據是否充分、建設方案是否科學、設計標準是否合理、概算編製是否合規、效益分析是否真實、組織實施與管護方案是否可行、設計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齊全、規範、真實等。

  第十八條 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要適時批複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初步設計,明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項目管理費、監理費、勘察設計費、科技推廣費等費用額度等。

  第十九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據下達的年度農田建設任務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製本縣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核彙總轄區各縣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審定。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批複各地級以上市上報的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複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二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製,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方式實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願、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並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二十三條 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四條 農田建設工程預算應經過財政投資評審或第三方機構投資評審後,方可進行施工招投標,項目法人對招投標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項目工程開工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項目法人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明確工程監理的地點、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提取與支付、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工程監理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投標書承諾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組建駐地項目經理部,進駐施工現場。按照行業規程、規範和標準組織施工,完善工程質量自檢體係,建立原材料試驗化驗、工程質量評定和隱蔽工程驗收製度,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係和安全生產製度。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複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複。項目調整應確保批複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終止項目和省級部門批複調整的項目應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項目調整、終止有關規定省農業農村廳將另行製定。

  第二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製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彙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建設任務、建設內容、建設質量、實施管理、建後管護責任落實等進行全麵驗收。

  第三十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全部單項工程逐個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向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複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包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及其批複文件,年度實施計劃批複文件,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文件(含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工作報告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驗收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施工圖、竣工圖等。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編製竣工決算,並經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或由當地審計機關審計。

  (六)已完成項目信息報備和上圖入庫準備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省級每年應對不低於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後,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先建機製、後建工程”“建管並重”“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製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三十六條 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並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製定、實施內部控製製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製,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省農業農村廳結合糧食安全責任製等考核,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市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四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農田建設項目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機製,將參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谘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製造等單位和相關人員納入信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台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項目庫、初步設計審批、計劃報送、實施管理、項目調度和統計、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並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2019年10月1日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複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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