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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解讀

  為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製定了《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2021年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規定,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2022修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製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評估辦法,實施綜合評估,確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的選址。

  二、製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適用範圍、評估主體、評估申請、評估內容、綜合評估程序、評估意見等內容。

  (一)適用範圍。第二條規定,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需進行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

  (二)評估主體。第三條規定,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的選址評估工作。

  (三)評估申請。第六條規定,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四)評估內容。

  1.現場審查符合選址距離要求的情形。參照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七條到第十條規定,滿足場所間選址距離要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2.需要進行綜合評估的情形及綜合評估的內容。第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動物防疫選址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專家組,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控製和防疫設施等因素,進行選址綜合評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了綜合評估的內容。

  (五)綜合評估程序。第十五條規定了評估專家的條件和評估專家組的組成。第十六條規定,專家組按照《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綜合評估表》,逐項評審,量化打分。第十七條規定,綜合評估分值在80分以上的,為“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達不到80分的,但通過改進設施條件能達到的,為“整改後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其他情形為“不符合動物防疫選址條件”。

  (六)評估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受理齊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整改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作出“同意選址”或“不同意選址”的意見,並告知申請人。 

  四、實施時間

  《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文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的通知

  相關解讀:一圖讀懂《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