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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耕地質量管理規定》解讀

  《廣東省耕地質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現將《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台的意義是什麼?

  一是落實基本國策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質量高度重視。中央一號文件多次強調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堅守耕地紅線,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加強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監測。近年來,國家嚴格實行糧食安全省長責任製考核製度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製度,把耕地質量列為重要考核內容。廣東省出台《規定》,有助於堅決落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有助於深入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進而實現國家確定的相關戰略目標。

  二是保障我省農產品有效供給與生態安全的需要。一方麵,我省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耕地保護的壓力大。人均耕地僅有0.35畝,僅為全國人均水平的24%,遠低於聯合國劃定0.795畝的警戒線。另一方麵,廣東省耕地質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從製度機製上著手,需要出台《規定》規範耕地使用,全麵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確保廣東省農產品有效供給與生態安全。

  三是推動我省耕地質量管理法治化的需要。目前,國家層麵對耕地數量管理較為完善,已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麵積”作為約束性指標,但耕地質量管理方麵立法相對滯後,相關管理要求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未形成全麵係統的管理製度機製。廣東省結合實際製定出台《規定》,建立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長效機製,有利於提升全省耕地質量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在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方麵各方有哪些職責和義務?

  為保護耕地、提高耕地質量,《規定》明確了耕地質量管理的職責和義務。

  一是明確政府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耕地質量管理工作給予經費保障,並從土地出讓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中安排適量的資金用於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

  二是明確政府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科技、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耕地質量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職責。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以及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在履行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義務的同時,還要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製止損害耕地質量的行為。

  四是明確耕地使用者的義務。規定耕地使用者應當采用有利於保護、提高耕地質量的耕作模式和技術措施,保護耕地質量。

  三、如何調動社會各方參與耕地質量建設的積極性?

  提升耕地質量是一個係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參與。《規定》把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培肥納入耕地質量建設的主要內容。政府有關部門需要編製規劃,組織實施提升耕地地力、改善土壤健康狀況、完善田間基礎設施等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規定》提出以下激勵性措施:一是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技術措施提高耕地質量;二是支持教學、科研、技術推廣等單位開展耕地質量建設技術創新和推廣;三是支持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肥料生產企業、耕地使用者開展畜禽糞汙利用。

  四、耕地質量保護有哪些具體措施?

  《規定》要求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發包方應當以合同的形式,明確承包方(耕地使用者)耕地養護義務和違約責任。就耕地質量保護的對象而言,重點加強以下四個方麵的保護:

  一是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特殊保護。規定要求將水稻主產區劃定為糧食生產功能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或者改變其用途。將糧食生產功能區作為耕地質量建設的重點區域,以建設促保護。

  二是保護耕作層。耕作層經過長期耕種熟化而成,是作物營養的主要提供者,是土體中最重要的部分。《規定》要求保護和培肥耕作層,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將剝離的耕作層優先用於新增耕地、提質改造、劣質地或永久基本農田及整備區的耕地質量建設。

  三是保護土壤環境。要求農戶合理使用肥料、農藥、農用薄膜、畜禽糞汙、沼渣、沼液。禁止向耕地排汙;對已經受汙染的耕地,實行分類管理、安全利用。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是保護農田基礎設施。農田基礎設施的主要作用是調節和改良農田水分狀況,促進農業穩產高產。《規定》要求對農田基礎設施要加強維護和保養,不得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五、《規定》如何落實落地?

  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要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保護耕地的意識。在實施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過程中,做到任務落實到位,責任落實到人,確保項目取得實效。在耕地質量保護方麵,開展多部門合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評價,認真做好相關責任考核工作,及時發布耕地質量信息,確保耕地質量監督管理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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