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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需製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及養殖場備案程序,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粵府辦〔2007〕107號)。近年省委省政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農業農村部不斷強化畜禽養殖備案工作,為適應當前發展形勢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2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

  二、修訂依據

  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訂)、《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yabo 11选5 關於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和糞汙資源化利用機構信息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17〕60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進行修訂。

  三、修訂目標和任務

  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事手續,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四、涉及管理對象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涉及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畜禽養殖備案涉及興辦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畜禽養殖專業戶。

  五、主要修訂內容

  原《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共四章十八條,修訂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下稱《辦法》)共四章十七條,章節條款布局與原辦法大致相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第三章畜禽養殖備案、第四章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部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主體及程序。

  根據《yabo 11选5 關於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2015年起省政府將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下放至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本次修訂將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單位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改為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父母代種禽場(生產商品代雛禽)核發部門由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與商品代仔畜生產場核發單位一致,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明確種蜂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規定。

  《畜牧法》規定蜂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畜牧法》有關規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規定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因此《辦法》第十二條對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作出規定。

  (三)修訂畜禽養殖備案要求、對象、規模及程序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和糞汙資源化利用機構信息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17〕60號)等作了以下修訂:

  1.刪除了原辦法中的備案條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沒有規定備案必備條件,農辦牧〔2017〕60號文也提出“不增加前置備案條件,確保養殖場全部備案”。

  2.提高養殖場規模標準。農辦牧〔2017〕60號文提出了養殖場規模參考標準:生豬存欄300頭或出欄500頭以上(以生豬為例),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均以此為通用標準進行相關統計。將養殖場標準從原生豬存欄100頭,提高至生豬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有利於各項工作開展。

  3.將養殖專業戶納入備案範圍。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以生豬年出欄50頭至499頭作為養殖專業戶通用標準。2018年我省生豬養殖專業戶約5.1萬戶,其出欄量占全省出欄量21%,對畜牧業發展影響較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要求我省加強養殖專業戶管理,農辦牧〔2017〕60號也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規模以下養殖場戶探索實行全覆蓋備案”。將養殖專業戶納入備案範圍,有利於各地掌握畜牧業情況,為行業管理與發展提供基礎。

  4.根據農辦牧〔2017〕60號文修改了備案流程,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係統聯網備案,簡化了備案流程。

  六、解讀途徑與時間

  《辦法》與解讀材料同步公報,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上予以公開及宣傳。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學習、宣傳、貫徹新《辦法》及解讀材料,通過舉辦培訓班、派發宣傳單等方式,將《辦法》和解讀材料精神宣傳到轄區內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畜禽養殖者。

  相關鏈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