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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我廳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在職責範圍內,我廳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接收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途徑等。

  2、組織機構。主要包括:領導簡介、分管工作;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負責人姓名、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等。

  3、部門文件。主要包括:以我廳名義發布或者我廳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通知、公示、公告、紀要、請求、意見、批複等。

  4、工作動態。主要包括:我廳召開的重大會議、領導活動及有關工作部署、進展等內容。

  5、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關農業農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6、政策解讀。主要包括:解讀我廳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有關我省農業農村的政策、規劃、製度等文件。

  7、新聞發布。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製度、新聞發言人,新聞發布會時間地點、發布內容等。

  8、行政執法。主要包括:我廳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辦理流程、辦事進度及結果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9、規劃統計。主要包括:農業農村工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統計數據等。

  10、財政預決算。主要包括:我廳的本級預算、決算公開信息,納入編製範圍的下屬部門預算、決算公開信息。

  11、政府采購。主要包括:本機關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招標公告等

  12、回應互動。主要包括:在線訪談、征集調查及留言交流

  1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法治政府建設報告等。

  14、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主要包括:向我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鏈接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係統。

  15、其他。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及其他公開信息。

  (二)公開方式

  主要通過我廳的門戶網站(dara.gd.gov.cn)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dara.gd.gov.cn/gkmlpt/),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還將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微信公眾號“廣東農業農村”和同名的南方號等政務新媒體賬號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

  郵政編碼:510500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聯係電話:020-37288929

  (二)申請方式

  1、當麵申請。申請人填寫《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到受理機構當麵提交申請。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從我廳的門戶網站下載。

  2、信函申請。申請人填寫《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申請人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3、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申請人在我廳的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我要申請”,在線填寫《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直接提交。

  (三)遞交申請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麵申請時,應當現場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信函申請時,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並簽名;互聯網提交申請時,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四)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受理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我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我廳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權利人。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我廳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電話:020-12316。

  相關鏈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主動公開基本目錄(2021年版)

  相關附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