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20〕17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決定是否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為規範收費管理,現就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及以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其他相關疾病預防控製工作機構,承擔非免疫規劃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產企業運送的非免疫規劃疫苗並驗收合格後,可向疫苗生產企業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
由省、市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其他相關疾病預防控製工作機構,接收疫苗生產企業運送的非免疫規劃疫苗後,再分發至縣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配送的,縣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不得重複收費。
疫苗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至接種單位的,省級及以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其他相關疾病預防控製工作機構,不得征收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
二、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製定。
三、收費單位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收入應按收費單位隸屬關係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並自覺接受財政、市場監管、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征或緩征收費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