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的通知》
相關文件: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的通知
從輕處罰事項案例一:
A公司參加了政府采購活動成功中標,並與采購人簽訂了采購合同。但隨後,A公司將采購合同轉包給B公司,並由B公司履行完畢。
財政部門對A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認定A公司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擬對A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財政部門在調查中同時發現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轉包合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符合A公司投標文件各項響應情況,且B公司對合同的履約情況得到了采購人認可,A公司也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後果。綜合上述因素,經綜合裁量,財政部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有關規定對A公司從輕進行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沒收違法所得。
免處罰事項案例一:
A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成功中標。在簽訂采購合同的過程中,采購雙方對當初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在合同中進行了更改。
財政部門對A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認定A公司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一)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並擬對A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經綜合裁量,考慮到相關合同未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作出實質性修改,且A公司及時改正,重新與采購人簽訂了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合同,沒有影響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未造成危害後果,財政部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有關規定對A公司免予處罰。同時,根據配套監管措施,財政部門對A公司另行進行了批評教育。
免處罰事項案例二:
A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成功中標,並與采購人簽訂了采購合同。但隨後,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對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進行實質性變更。
財政部門對A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認定A公司的行為屬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一)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並擬對A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經綜合裁量,考慮到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尚未履行,且A公司及時主動廢止補充協議,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財政部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有關規定對A公司免予處罰。同時,根據配套監管措施,財政部門對A公司另行進行了批評教育。
免處罰事項案例三:
A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成功中標,並與采購人簽訂了采購合同。但在履約過程中,A公司拒絕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財政部門對A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認定A公司的行為屬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並擬對A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經綜合裁量,考慮到A公司隨後主動及時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財政部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有關規定對A公司免予處罰。同時,根據配套監管措施,財政部門對A公司另行進行了批評教育。
(注:該材料所舉案例僅作為對《廣東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減免責事項清單》適用的一般性解讀,不作為具體行政執法案件的依據、參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