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加強管理
為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重新製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支持保障符合條件城鎮居民(包括納入當地保障範圍的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
根據辦法,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80%資金按照各省的各項任務量進行分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財政困難程度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20%作為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確定績效調節係數,並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