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順德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橫琴新區地稅局:
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建設和運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根據財稅〔2012〕30號文有關規定,現就政策的貫徹落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的認定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
二、關於對飲水工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事宜
對飲水工程運營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由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分別提供飲水工程的房產證、產權轉移書據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材料,向房產、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備案,按規定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於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對向農村供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有關事宜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可根據供水用戶信息對農村居民供水收入予以區分。
(二)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申請增值稅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四、關於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問題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手續。
五、關於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認定及資料提供
飲水工程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居民”,是指民政部門確認的村民委員會轄下的村民,居住在該村民委員會的非農村居民、流動人口,可視為農村居民合並計算。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根據供用戶信息在抄表係統、台賬等對農村居民供水予以區分,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向農村居民供水的戶數、供水量、供水收入等明細資料,運營單位無法區分、無法提供具體數據及比例以及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關於政策執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四條除外)的執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發布之日期間應予免征的稅款(不包括印花稅),可在以後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七、有關要求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是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精神、推動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重要舉措,關係到農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各地財稅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政策宣傳,強化主動服務,指導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完善供水基礎管理工作並及時提供相關數據,確保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各市對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包括涉及單位數量、優惠稅種及優惠額等,於2013年8月30日前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