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訂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將績效管理貫穿預算管理全過程
日前,《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下稱《辦法》)印發。作為深化預算管理改革的重要配套製度,《辦法》嚴格專項資金新增設立條件,將細化實化的幹事方案作為首要條件,加強專項資金“出入口”管理,同時嚴格期限管理,每項資金都設立實施期限,到期後自動終止。
《辦法》圍繞“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後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以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通過優化預算管理、編製、執行和監督四項環節,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在優化預算管理模式方麵,廣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實行目錄製管理,要求財政預算緊扣國家重大戰略安排,加強專項資金“出入口”管理。一方麵,堅持績效導向,凡新增必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非經按程序報批不得新增財政資金;另一方麵,嚴格期限管理,加強實施評估,對尚未到期但政策調整、績效目標不達標等情況的資金撤銷,優化支出結構,避免固化財力。
在優化預算編製方式方麵,《辦法》要求以項目為重點,編早編細編實年度預算:允許從專項資金中計提不超過2%的工作經費,優化計提方式和使用要求,將優先保障項目前期工作作為支出重點;將研究編製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時間提前至項目儲備前,明確項目入庫條件,提升項目儲備質量;強化項目在預算申報中的關鍵作用,要求業務主管部門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計劃,圍繞符合條件的項目確定預算規模。
為優化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細分部門和財政的工作時限,壓實各方責任,提高資金分配下達效率;將預算調劑作為例外事項,明確調劑時間和要求,提升預算編製質量;明確9月底前未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規定收回省財政統籌使用;要求業務主管部門每月研究資金預算執行,通報和督促資金支出。
為優化預算績效監控,提升資金使用效益,《辦法》明確,將績效管理貫穿預算管理全過程:設立資金時,分類確定開展績效工作的方式,並作為新增專項資金的必要條件;項目入庫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預算執行時,加強績效目標監控;預算結束時,開展績效自評,實施周期內適時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