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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

2023年09月11日 來源:本網

粵財規〔2023〕3號

省直有關單位,中直駐粵有關單位,省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yabo 11选5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進一步加強我省財政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規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資金使用和管理,推動構建全過程創新生態鏈,經會同有關單位研究一致,現將《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

  2023年8月24日

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構建全過程創新生態鏈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yabo 11选5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等規定,為規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升科研項目資金效益,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涵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平台建設、科技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以項目製方式由省直部門立項或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立項管理的省級財政項目資金。

  納入“包幹製”試點的科研項目,實行經費使用“負麵清單”管理,具體依據相應的項目經費管理製度執行。

  以穩定性支持、後補助等非項目製方式安排的省級財政科研資金,由資金使用單位自主統籌管理使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自主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遵循“尊重規律、充分信任,放管結合、明確職責,強化激勵、突出績效,專賬核算、規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應遵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倡導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科研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原則,由省直部門承擔政策指導和資金監管責任。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

  (一)製定並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及科研倫理等內部管理製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餘資金使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二)負責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建立崗位分離、內部約束的內部風險防控機製,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完善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負責本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監管,實行專賬核算,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因故終止或被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批,並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四)實行內部公開製度,定期公開科研項目預算、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資金結餘及使用、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等項目信息,接受單位內部監督。

  (五)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製度,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製、預算調整、資金支出、財務決算、經費報銷和驗收等方麵提供專業化服務。

  (六)加強科研經費報銷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健全內部辦公、科研、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等一體化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經費管理效率和報銷便利化程度,切實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據實編製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因需合規調整預算,組織預算執行,真實編列項目決算。

  (二)建立並落實科研項目日誌管理製度,據實記錄科研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調整、研究團隊人員變動、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設備和耗材使用情況等內容,真實反映科研項目研究過程及資金開支情況。

  (三)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須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並及時報告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科研項目資金的分配和監管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科研項目論證評審,編製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

  (二)指導下屬單位完善項目管理、內控製度,適時開展項目管理自主權落實情況核查。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規範管理,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和科研資金管理的監督,提高科研項目績效。

  (三)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並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減少過程檢查,完善評價結果應用。

  (四)對因故需終止實施或因故被撤銷的項目,核定剩餘項目資金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送省財政部門。對需收回省財政統籌使用的,及時完成項目財政資金追收工作。

  (五)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製,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六)優化改進科研項目管理信息係統功能,優化科研項目合同管理。

  第九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製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編製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科研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製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機製,暢通政府采購綠色通道,加快經費撥付進度。

  (三)加強財會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抽查,指導單位完善資金管理製度。

  (四)對需收回省財政統籌使用的項目財政資金,督促省項目主管部門及時收回。

  (五)依托數字財政係統,加強大數據分析,將日常監控和預算編製、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結合,提高科研項目資金監管效率。

  第十條 省審計機關依法對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具體職責包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或審計工作需要,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政策落實以及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二)對開展的審計或審計調查事項出具相應的審計結論文書,必要時進行公告。

  (三)檢查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推動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財會監督貫通協同,加強監督檢查成果交互共享。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軟件工具,及儀器設備的租賃、現有儀器設備的升級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支出。

  1. 材料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回收處理等費用。

  2. 測試化驗加工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或依托單位內部檢測機構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非獨立核算的內部檢測機構應按規定明確檢測費用標準。

  3. 燃料動力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4. 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谘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港澳台專家來內地工作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的費用等。

  因科研活動實際需求,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差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

  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不受零增長要求限製。

  5.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 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預見支出。

  (三)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或勞務支出,以及專家谘詢支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依法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協議)。

  專家谘詢支出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谘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谘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項目承擔單位屬科研事業單位的,可從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中列支參與項目研究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用於補足財政補助標準與本單位實際發放水平之間的差額,並納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

  第十三條 探索對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的高層次人才、國家和省實驗室領軍人才、高校重點學科帶頭人實行年薪製,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申報時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人員名單和年薪標準,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並報省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本單位科研規律和項目特點,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研究製定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各類直接費用支出標準。其中,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列支應結合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工作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求,製定出台科研類差旅、會議支出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支出範圍、標準,對於國內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幹製。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提高科研管理、服務能力等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合理分攤間接成本以及對科研及相關人員績效支出。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適當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列支的績效支出以及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發放的獎勵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項目承擔單位從我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項目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幹傾斜。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製,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30%核定,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充分征求意見基礎上研究製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並建立間接費用開支台賬,進行單獨核算。  

  科研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預算編製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製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省級財政資助的資金以及從項目承擔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隻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儀器設備購置,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類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合作研究資金應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製。

  第二十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和資金預算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參考同類項目確定項目資助額度。項目預算評審應重點審核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預算編製細致程度不納入預算評審內容範圍。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助額度調整項目預算,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預算調整審核程序,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科研資金可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通過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撥付至單位賬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在單位賬戶下設省級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對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因項目負責人調動等因素導致項目主承擔單位變更,原主承擔單位應與變更後的主承擔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在報經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省財政部門備案後,可由原主承擔單位直接將經費撥付至變更後的主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資助香港、澳門特區高校、科研機構的省科研項目經費,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由項目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撥付至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其中,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與省內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撥付至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和省內單位。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預算執行。在科研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科研團隊人員。涉及重大調整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全麵落實科研財務助理製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科研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並加強對科研財務助理的培訓,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製、預算調整、資金開支、財務決算、經費報銷和驗收等方麵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方式充實科研財務助理隊伍。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二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提高辦理效率。項目承擔單位應製定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整管理辦法,規範預算調整行為。

  (一)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調減。

  (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  

  (三)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者由於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並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後辦理,並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四)預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公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預算執行中有以下情況需要預算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一)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二)因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變更導致的預算經費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科研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對於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報經單位內部核準後,可以現金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製定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從嚴控製現金支出事項,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開支項目經費。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谘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對因故終止實施的項目,或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收回項目財政資金(含項目承擔單位財政科研資金存放在單位賬戶產生的利息,下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退回財政資金。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含項目承擔單位財政科研資金存放在單位賬戶產生的利息,下同)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項目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製,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餘資金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主動公開,接受監督,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三條 項目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製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使用。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分別編報項目資金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彙總編製。

  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其科研、財務等管理部門審核項目資金決算,並簽署意見後報省項目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屬於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優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精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製,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於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可按規定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和科研資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機製,合理製定科研項目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抽查,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

  製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統籌考慮其他部門的檢查計劃,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實行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和互認。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對於在項目實施期內已開展同類檢查和審計活動的,及時提供檢查結果和結論。對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項目,應及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含電子數據資料)。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監督項目負責人建立科研管理日誌製度,據實記錄科研活動和過程管理。科研項目管理日誌的記錄情況納入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負責人的管理考評範圍。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末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題財務審計。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單位內部實行項目公開製度,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整、項目決算、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外撥資金、委托服務、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項目信息,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加強財會監督,推動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省財政部門對不按規定編製項目資金預算、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按規定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規定編報項目決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對截留、挪用、侵占、虛報冒領項目資金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審計機關開展相關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報告和其他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或抽查,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職業準則等情況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有關規定,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終身追責。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專家、谘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各類主體,納入信用記錄管理,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並納入科研活動黑名單,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探索製定相關負麵清單和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明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免於追究責任事項,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麵清單、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科研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在開展財務審計、項目申報谘詢等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和舉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單位應保護檢舉人和舉報人隱私和合法權益。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製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並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負責人開展定期跟蹤監督,以及日常績效目標運行跟蹤管理。

  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係。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嚴格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對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在評定職稱、製定收入分配製度等工作中,應注重運用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

  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立項、尚未結題的科研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按照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意見征集:關於公開征求《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修訂稿)》意見的通知

  文字解讀:《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一圖讀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

  音頻解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媒體解讀:直接費用簡化為三大類,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新規印發

圖片鏈接: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圖片鏈接:廣東省財政廳網上服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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