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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2023年05月11日 來源:本網

粵財規〔2023〕2號

省直各單位,中直駐粵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現將《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

  2023年3月31日  

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yabo 11选5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和省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財政安排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以項目製方式由省項目主管部門立項或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立項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多出優秀成果、培養優秀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製和製度,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

  (一)製定並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績效評價等內部管理製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二)負責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

  (三)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監管,實行專賬核算,定期向省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省項目主管部門報批,並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四)實行內部公開製度,定期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資金結餘、科研成果等項目信息。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據實編製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須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並及時報告項目承擔單位。

  第七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是本部門項目資金的分配和監管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項目論證評審,編製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

  (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規範管理,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完善項目管理製度,適時開展項目管理自主權落實情況核查。

  (三)加強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監控,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使用資金和完成項目績效目標,發揮財政資金成本效益和績效成果的導向作用。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期末綜合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完善項目管理。

  (四)對因故需終止實施、撤銷的項目,核定剩餘項目資金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送省財政部門。

  (五)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製,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省項目主管部門編製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製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等監督檢查,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完善項目資金管理製度。

  (三)配合省項目主管部門及時收回需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資金。

  第九條 省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具體職責包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或審計工作需要,開展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三章  項目資金支出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整理資料、複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購買軟件、郵寄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培訓費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專家谘詢費或勞務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製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及相關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責任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責任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20%。

  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一)結項等級為“優秀”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

  (二)結項等級為“良好”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30%。

  (三)結項等級為“合格”,或以“免於鑒定”方式結項未分等級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第四章  預算編製與審核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製項目預算。收入預算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省級財政資助的資金以及從項目承擔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隻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跨單位合作的項目,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六條 科學編製績效指標和預算,合理安排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同步編製績效目標,在省級財政預算績效指標庫選取並設置合適的績效指標,確保可量化、可評估。對於跨多年度的科研項目,資金安排應當與科研項目進度相匹配,按進度分年度安排資金。

  第十七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一致並簽訂合同確定。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助額度編製項目預算,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完成審核,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可依據項目立項書、項目合同和立項回執等直接撥至項目承擔單位賬戶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複前預撥科研項目經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項目立項、資金下達後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科研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完善內部溝通反饋機製,確保項目負責人等科研人員能及時掌握省級財政經費撥付到賬情況,保障科研活動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 對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在標準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幹製。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對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跨單位合作項目有外撥資金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將資金按項目預算和合同約定撥至合作研究單位,並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報經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省財政部門備案後,由原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將項目資金撥至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

  (一)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調減。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者由於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並重新簽訂合同後辦理,並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三)預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公開。

  (四)項目資金年度收入、支出和結轉結餘情況,需按要求編製決算,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決算中完整反映。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製度。項目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對於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報經單位內部審核批準可使用現金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明確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從嚴控製現金支出事項,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項目支出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製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可結合實際情況決定聘請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製和調劑、經費支出和報銷、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麵提供專業化服務。項目實施期內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列支。

  第二十九條 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如實編製項目資金決算。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製項目資金決算。

  第三十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製,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三十一條 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或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的結餘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資金,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收回項目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按照原渠道退回項目資金。

第六章  包幹製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助總額5萬元及以下的研究類項目,可采用包幹製項目資金管理。包幹製項目可不編製項目預算。

  第三十三條 包幹製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

  對於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合理確定。

  對於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實行項目資金管理信息公開製度,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發放、間接費用、結餘資金使用及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和項目資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機製,合理製定科研項目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抽查,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含電子數據資料),對於在項目實施期內已開展同類檢查和審計活動的,及時提供檢查結果和結論。

  第三十七條 對構成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職業準則等情況的,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製。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製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並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開展定期跟蹤監督,以及對日常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跟蹤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在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後,用款單位要對照設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

  第四十一條 精簡科研項目驗收流程,合並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下放驗收管理權責,財政經費撥款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不要求第三方出具審計報告,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

  第四十二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部門評價,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形成報告報省財政部門備案。省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結合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適時開展財政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彙總報省政府。

  第四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對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0〕1 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社科項目“包幹製”試點經費使用“負麵清單”

  意見征集:關於公開征求《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文字解讀:《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一圖讀懂《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

  音頻解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

圖片鏈接: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圖片鏈接:廣東省財政廳網上服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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