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製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食鹽事關千家萬戶。請介紹一下修改《食鹽專營辦法》的背景情況。
答:鹽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食鹽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1996年5月,國務院發布《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稱原辦法),建立了以食鹽專營製度為核心的管理體製,對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要求,對原辦法作了專項修改,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鹽業體製改革工作,2015年12月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9次會議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先後審議並原則通過鹽業體製改革方案。2016年4月,《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製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製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落實《方案》確定的各項改革措施,保障鹽業體製改革順利進行,需要抓緊對原辦法進行修改。
問:這次修改《辦法》有什麼總體思路和考慮?
答:一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麵達成共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製,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製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問:鹽業體製改革方案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食鹽專營製度,此次修改《辦法》對食鹽專營製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製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製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製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製度。按照《方案》關於堅持食鹽專營製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的規定,明確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
二是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的計劃管理。刪去了原辦法關於食鹽生產、批發、分配調撥、運輸等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以及核發食鹽準運證的規定。
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製製度。根據《方案》關於食鹽流通的規定,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等。
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製。根據《方案》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製的要求,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等。
問:前幾年發生過“搶鹽”風波,不少人還記憶猶新,大家很關心食鹽的安全穩定供應問題。《辦法》對確保食鹽供應安全作了哪些規定?
答:我國食鹽生產能力遠大於消費量,供應較為充足。雖然一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過幾次搶鹽事件,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經各部門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鹽業體製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辦法》也主要從兩方麵作了規定:
一是改革食鹽儲備製度。根據《方案》建立食鹽儲備體係的要求,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鹽儲備製度,承擔政府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
二是保障食鹽供應。根據《方案》要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問:老百姓一日三餐,食鹽不可或缺。修改《辦法》時對確保其質量安全有哪些考慮?
答:確保食鹽質量安全是完善食鹽專營製度的應有之義,為此,《辦法》對食鹽質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幾方麵規定:
一是完善食鹽監管體製。根據《方案》關於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製不變,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製改革,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要求,維持了鹽業主管部門負責食鹽專營工作的職責,並增加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是增加食鹽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公示製度的規定。
三是嚴防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根據《方案》要求,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規定了產購銷記錄製度等。
四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問:新《辦法》生效的同時,還廢止了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請問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1990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鹽資源開發、鹽場(廠、礦)保護、生產管理、運銷管理等作了規範。在修改《辦法》的同時,我們還對《條例》也作了認真研究,其中主要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
一是關於食鹽管理的內容,已在《辦法》中作了統一規定。二是對工業鹽實行計劃管理的內容,按照《方案》關於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的要求,需要刪去。三是關於鹽場保護的規定,隨著我國有關物權、侵權、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的陸續出台,已經實現了有法可依。四是關於開辦製鹽企業許可,目前製鹽企業需要依法取得礦產資源開發、用地、用海等許可,遵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管理等規定,沒有必要重複實行開辦製鹽企業許可。
據此,《條例》已經沒有需要保留的實質性內容,國務院決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