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職工個人權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如果公司沒有為其繳工傷保險費,就應該及時進行補繳,那麼補繳後的工傷待遇應由誰支付呢?
0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02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
03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複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應支付的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小提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