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社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
2018年9月4日
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為全麵推進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省社)政務公開工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意見》(粵辦發〔2016〕22號)的精神,結合我社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係列部署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接受社會監督。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著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不斷提升省社政務公開的質量和實效,推動供銷合作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關注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規範、促服務、促效能。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創新導向,堅持需求導向。
(一)真實、可靠原則。所發布的信息應全麵、真實、可靠;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予以澄清。
(二)及時、準確原則。及時更新省社網站工作動態、重大決策等信息,確保信息的時效性和實效性,嚴禁發布與省社無關的虛假、無效、過時信息。
(三)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推進省社政務公開製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以公開促落實、促規範、促服務、促效能。
三、組織領導
(一)成立省社政務公開工作小組。分管辦公室的省社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協調及信息發布,建立政務公開促進依法依規辦事工作機製。
(二)省社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省社黨組及主要負責同誌每年至少專門聽取1次政務公開工作彙報,研究部署推進政務公開工作。
(三)明確分管辦公室省社領導具體分管政務公開工作,列入工作分工並對外公布。
四、政務公開的形式和類別
省社政務公開主要采取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微信上公開,或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省社政務公開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類。在省社發文稿紙中增設“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選項,由主辦處室根據實際情況選定,並在正式文件上按國家公文標準格式標注公開方式。
五、政務公開的內容和要求
(一)主動公開信息。
1.省社重大決策預公開;
2.省社黨組會議、理事會會議、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有關信息;
3.省社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開;
4.省社規範性文件;
5.省社製定的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實施情況;
6.省社機關預、決算報告;
7.省社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況;
8.省社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9.省社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10.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
11.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2.其它需要公開事項。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事項,應當自該事項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社網站設置在線互動交流平台,回應社會關切、公開信息建議辦理的結果、回複在線互動提交的問題;開設政策解讀專欄,及時發布政策解讀信息,強化重要政策解讀,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牽頭起草處室原則上應將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讀材料一並公開(以政策文件公開日為起點,政策解讀材料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公開)。
加強輿情處置與回應。對涉及省社政務活動的重要輿情和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省社應當主動積極予以回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有關政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時,主要負責人要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提升新聞應急處置能力,完善工作預案、工作體係和協調機製。
(二)不予公開信息。
下列內容的信息不向社會公開:
1.屬於國家秘密的;
2.屬於商業秘密的;
3.屬於個人隱私的;
4.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6.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依申請公開信息。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社提出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務信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省社政務信息的,可采用書麵形式或在線提交形式(省社網站信息公開欄目依申請公開項,為申請人提供申請表的格式文本)。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辦公室代為填寫省社政務信息公開申請。
3.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聯係方式或者單位名稱、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形式要求。
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於省社政務信息,但省社未製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務信息不存在;
(4)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屬於省社政務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務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
(5)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7)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請公開同一政務信息,省社已經作出答複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對不在主動公開範圍內的事項,如有申請,經辦公室審查報分管領導同意,應當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影響社會穩定、不侵犯他人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向申請人公開。對於不能公開或者暫時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依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在收到申請時,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主辦處室應當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省社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可適當延長答複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事項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複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恢複計算。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省社提供的與省社自身相關的政務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省社應當及時查明情況並更正,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7.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8.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屬於經濟困難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辦公室報分管領導同意,可以減免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9.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10.對辦結的事項,應當視需要征求申請人和相關人員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11.依申請公開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一事一申請”原則辦理。
六、政務公開的審查
(一)在政務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保密審查製度,對擬公開的信息按照“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審查。
(二)保密審查按照下列規範辦理:
1.主辦處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2.涉及多個處室的信息或者綜合性信息,由辦公室協調有關處室進行保密審查;
3.主辦處室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說明信息來源及本處室的保密審查意見,報省社保密委員會確定;
4.已經解密的政務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七、監督保障措施
(一)辦公室對機關各處室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及時向政務公開工作小組報告(省社政務公開內容分工見附表)。
(二)機關各處室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處室上年度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報辦公室。
(三)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實行自查和省府辦公廳考評相結合。辦公室應當按照省府辦公廳政務公開考核工作部署,對照考核內容和標準開展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府辦公廳。
(四)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省社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
2.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
3.政務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社未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省社監察審計室舉報、投訴。監察審計室應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並向省社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社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省社政務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九)機關各處室在進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政務公開工作小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
5.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八、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省社政務公開內容分工表
省社政務公開內容分工表
內容 | 責任處室 |
省社機構設置、職能任務及各處室工作職責等 | 人事處 |
領導班子成員簡曆、工作分工 | 人事處 |
省社黨組會議、理事會主任會議、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有關信息 | 辦公室 |
規範性文件 | 主辦處室 |
製定的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實施情況 | 主辦處室 |
“三重一大”事項情況 | 主辦處室 |
省社機關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三公經費情況,專項資金,落實審計整改情況 | 財會處 |
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人員招考、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況 | 人事處 |
信息公開指南、目錄、製度、年報 | 辦公室 |
統計年報、月報、公報及全省係統經濟運行情況 | 財會處 |
省社製定的規章製度 | 辦公室 |
項目申報指南 | 主辦處室 |
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 | 主辦處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