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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谘詢減刑假釋

時間:2015-07-03   來源:   訪問量:-

 

一: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製。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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