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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3-08-22 分享到: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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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三章  監測與檢測

  第四章  預防與控製

  第五章  治療與救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製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防範公共衛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入托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製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製和工作責任製,協調解決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財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行為幹預、關懷救助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相關工作。

  鼓勵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相關工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容易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在單位內部考核或者評優評先等方麵給予適當照顧。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等相關待遇。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引導群眾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個人的防護意識和預防能力,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會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艾滋病疫情狀況和不同人群特點,組織編印有針對性的艾滋病防治宣傳資料,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國際禁毒日等重要節點,集中開展艾滋病防治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應當強化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自我防範能力,減少危險行為;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強化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主動接受抗病毒治療等幹預服務的專題教育,遏製艾滋病病毒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設立並公布艾滋病防治谘詢服務電話等,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谘詢服務和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顯著位置,設置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指導和監督提供住宿、休閑娛樂等服務的經營單位在經營場所內進行艾滋病防治宣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艾滋病防治業務培訓,並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支持和技術指導。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設置艾滋病防治宣傳欄,提供艾滋病防治宣傳資料。醫務人員在提供艾滋病、性病診療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機製,組織編寫各教育階段的艾滋病防治知識和性健康教育讀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和性健康教育納入有關課程。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相關知識,學校圖書館、閱覽室應當提供有關艾滋病防治知識的讀物,校園宣傳欄、校園網等應當開設艾滋病防治知識園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鎮就業和再就業培訓、農村轉移勞動力崗前培訓等,引導職業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將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納入培訓內容。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在出入境口岸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谘詢和指導,並設立和公布谘詢電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製隔離戒毒所、強製醫療所等監管場所內的被監管人員,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谘詢和健康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及負責流動人口、外籍在粵人員管理服務的相關部門,應當在管理、服務、監督檢查過程中加強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向老年人宣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安排適量的版麵、時段、時長宣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並發布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媒體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的引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誌願服務組織安排其會員或者誌願者到學校、企業、工地、社區等場所,開展艾滋病防治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谘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三章  監測與檢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製定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本地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海關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陽性結果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通報,同時抄送轄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

  第十九條  本省設置艾滋病自願谘詢檢測門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衛生機構,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谘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艾滋病谘詢、檢測門診服務,並向社會公布名單、地址和聯係方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性病就診者、結核患者、孕產婦、術前及有創檢查者、血液透析者等人群提供艾滋病檢測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個人婚前、孕前進行艾滋病檢測,接受醫學谘詢服務。

  開展婚前、孕前醫學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艾滋病免費檢測、谘詢和轉介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實際,將艾滋病檢測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點人群健康體檢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具有相關資質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平台、藥店、自動售貨機等途徑銷售艾滋病自檢試劑產品,或者提供自主檢測、谘詢服務。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艾滋病自檢試劑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製隔離戒毒所、強製醫療所等監管場所內的被監管人員提供艾滋病檢測,並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不具備檢測條件的,可以委托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艾滋病確證試驗和核酸試驗實行實名製,被檢測者應當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真實信息。

  第二十六條  艾滋病陽性檢測結果告知實行首診負責製。

  開展首次檢測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出具包含艾滋病檢測結果、個人健康風險、公共衛生風險、法律風險和醫學指導等內容的風險告知書,並予以解釋說明,由本人簽名確認。被檢測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確認。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關信息的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地艾滋病疫情分析報告。

第四章  預防與控製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管理,建立個人檔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治療、隨訪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應當接受、配合居住地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海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和醫學隨訪,並如實提供個人、配偶、與本人有性關係者的姓名、證件號碼、聯係方式、戶籍地址和居住地址等相關身份信息;變更經常居住地的,應當及時告知原經常居住地和現經常居住地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

  不按前款規定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或者拒絕、阻礙、恐嚇、威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參加易使艾滋病病毒傳播擴散的活動,防止感染他人;

  (二)及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配偶、與本人有性關係者,或者委托醫療衛生機構代為告知;

  (三)申請結婚登記前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對方;

  (四)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根據流行病學調查情況進行告知,並給予醫學指導。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等預防艾滋病傳播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安全套正確使用知識宣傳,對提供住宿、休閑娛樂等服務的經營管理者、服務人員以及顧客進行安全套預防艾滋病知識宣傳。

  提供住宿服務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健康、司法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加強對吸毒人員的艾滋病監測,建立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和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等相銜接的治療機製以及異地服藥的保障機製。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谘詢檢測、產前指導、藥物阻斷、病毒載量監測、產後訪視、嬰兒喂養指導、隨訪關懷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學生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學校艾滋病疫情通報製度和定期會商機製,指導有疫情的學校做好防控工作。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加強與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提升校園內預防艾滋病的綜合幹預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製度,對用於艾滋病診斷、治療和可能造成皮膚、粘膜破損的醫療器具嚴格進行消毒,規範處置廢棄物,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臨近解除監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實施或者協助實施行為幹預措施,並將相關人員的信息及時通知監管場所所在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海關,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等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應當製定艾滋病職業暴露應急預案,提供防護用品,組織開展艾滋病職業暴露防護培訓和應急演練。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處置機構,並向社會公布機構名單及相關服務信息。

  對已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的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幹預措施,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本地艾滋病疫情實際,推進非職業暴露人員艾滋病預防措施,提供暴露前、暴露後預防性用藥服務。  

  第三十九條  從事美容、美甲、紋身、保健養生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侵入性、創傷性操作時,應當對使用過的操作器具以及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嚴格進行消毒處理。鼓勵從事侵入性、創傷性操作服務的人員定期進行艾滋病檢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通報機製,及時通報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關信息,並聯合采取調查處置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不得以傳播艾滋病病毒威脅他人。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艾滋病醫療救治、免費抗病毒治療和社區關懷服務網絡,將其納入公共衛生體係,並保障治療工作正常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艾滋病治療及技術指導工作,並成立艾滋病治療專家組指導艾滋病臨床治療工作。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診斷和治療服務;不具備診斷、治療服務條件的,應當及時為就診者提供轉介服務。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製隔離戒毒所、強製醫療所等監管場所應當對符合抗病毒治療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支持和技術指導。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免費藥品;

  (二)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病毒治療相關檢查費用;

  (三)對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診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納入社會救助範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製、治療和救助服務網絡,根據本地艾滋病疫情特點,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和培養,加強對誌願者艾滋病防治業務的培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工作條件,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處置機構應當配備充足的應急藥物。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治療艾滋病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製定扶持措施,為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和資金、技術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培育社會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並加強培訓指導、服務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艾滋病防治基金,用於資助艾滋病宣傳、檢測、治療、救助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受法律保護。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從事艾滋病防治及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保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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