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信息公開 > 重要文件

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

時間:2019-10-23   來源:本網   訪問量:-

 

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


(200194日司發通[200109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規定,為全麵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維護監所穩定,提高改造質量,結合監獄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的罪犯,可以批準其離監探親:
()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寬管級處遇;
()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監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探親對象的常住地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第三條
離監探親的對象限於父母、子女、配偶。
第四條
符合條 件的罪犯每年隻準離監探親一次,時間為37(不含路途時間)
第五條
監獄每年可分批準予罪犯離監探親。每年離監探親罪犯的比例不得超過監獄押犯總數的2%。女子監獄和未成年犯監獄的離監探親比例可以適當提高。
第六條
批準罪犯離監探親,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監區根據離監探親的條
件組織罪犯按條 件申請或推薦。
()監區對申請或推薦出的罪犯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條
件的,填寫《罪犯離監探親審批表》,經獄政科審核報主管監獄長批準。
()對列為重點管理的罪犯離監探親,須報經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
監獄必須對被批準離監探親的罪犯開展一次集中教育,並進行個別談話,明確其離監探親期間應當遵守的紀律,強化其守法意識。
第八條
罪犯回到探親地後,必須持《罪犯離監探親證明》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
罪犯離監探親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探親紀律,不得參與和離監探親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
離監探親的費用由罪犯自理。
第十條
對逾期不歸的罪犯,以脫逃論處,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歸監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配偶、直係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罪犯特許離監的時間為1天。
辦理特許離監,應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申請,監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的罪犯離監探親審批程序批準。
對特許離監的罪犯,監獄必須派幹警押解並予以嚴密監管。當晚不能返回監獄的,必須羈押於當地監獄或看守所。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監獄簡介 | 交通指引 | 網站地圖

主辦單位:廣東省北江監獄    聯係方式:0751-883 6123

備案編號:粵ICP備20059785號    網站標識碼:4400000060   

粵公網安備 44020402000211號

技術支持:佛山市國邁科技有限公司    聯係方式:0757(020)-8112 6612

微信公眾號
手機版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