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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分級處遇的條件和程序

時間:2023-12-05   來源:本網   訪問量:-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分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刑罰,加強對罪犯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監管工作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分級管理,是對罪犯劃分不同等級並予以相應的管束和處遇,應用級差效應強化管理的約束、矯治、教育、養成、懲戒和激勵功能,調動罪犯的改造極性。

  第三條 分級管理的等級劃分,主要依據罪犯的服刑時間和改造表現,並結合其犯罪性質和主觀惡習程度而確定。

  第四條 分級管理的適用範圍: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精神病犯除外。

  第二章 級別標準

  第五條 分級管理劃分為四個等級:寬管級、普管級、考察級、嚴管級。

  第六條 罪犯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可以定為寬管級。

  (一)服刑時間符合以下條件之—的:

  過失犯、瀆職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以上;

  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

  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從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開始計算,執行有期徒刑三分之二以上;

  危害國家安全罪犯、黑社會組織及帶黑社會性質罪犯,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原判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五分之四以上;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從減為有期徒刑之日開始計算,執行有期徒刑五分之四以上。

  (二)改造表現具備以下條件的:

  1.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服管服教;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晉級前已接受普管級管理六個月以上;

  3.晉級前三年內曾經獲得減刑獎勵或被評為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4.晉級前兩年內沒有受過降級處分。

  第七條 罪犯同時具備以下情形,應當定為普管級。

  (一)服刑時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監服刑一年以上;

  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監服刑一年六個月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入監服刑二年以上;

  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從減為有期徒刑之日開始計算,服刑一年以上;

  危害國家安全罪犯、黑社會組織及帶黑社會性質罪犯,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比照上述規定延長一年服刑時間。

  (二)改造表現具備以下條件的:

  1.認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監規,服從管教;自覺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降為考察級、嚴管級的,重新晉升普管級前接受考察級管理一年以上。

  第八條 罪犯具有列情形之一,應當定為考察級。

  (一)入監後未能達到普管級條件的;

  (二)嚴管級罪犯經過三個月以上嚴管,有悔改表現,解除嚴管的;

  (三)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定為考察級的其他情況的。  

  第九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定為嚴管級:

  (一)凡被記過、禁閉的;

  (二)考察級罪犯被警告的;

  (三)寬管級、普管級罪犯被警告,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嚴管的;

  (四)有脫逃、行凶、自殺、哄鬧監獄、劫持幹警或工人等意向被列為危險分子,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嚴管的;

  (五)脫逃捕回的;

  (六)假釋考驗期間或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期間有違法行為被收監的。

  第三章 級別升降

  第十條 罪犯級別的晉升實行漸進製,從低向高逐級晉升。

  第十—條 罪犯級別的下降,可以逐級或越級下降。

  第十二條 罪犯受警告處罰的,由原級別下降一級。認錯態度惡劣的,可以降至嚴管級。

  受記過、禁閉處罰的,一律降至嚴管級。

  被列為危險分子,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降至考察級或嚴管級的。

  第四章 定級審批

  第十三條 對罪犯定級,每三個月報批一次。有重大立功表現或有嚴重抗改違紀行為的,可以隨時報批。

  第十四條 罪犯級別升降,有下列情形之—,由分監區申報,經監區、獄政科審核,報監獄主管管教領導批準:

  (一)晉入寬管級的;

  (二)嚴管級升級的;

  (三)寬管級降級的;

  (四)降為嚴管級的。

  第十五條 罪犯級別升降,有下列情形之—,由分監區申報,經監區審核,報獄政科批準:

  (一)考察級升普管級的;

  (二)普管級降考察級的。

  第五章 級別處遇

  第十六條 對不同級別的罪犯,給予相應級別處遇。

  第十七條 對寬管級罪犯可給予以下處遇:

  (—)呈報減刑、假釋優於其他的級別;

  (二)符合法定條件和具有較好家庭條件的,準許離監探親或參加集體外出參觀活動;

  (三)準許從事事務性崗位工作,或特殊崗位勞動;

  (四)準許與親屬共餐、同居;通信次數不限;重大節假日或獲得減刑後準許與國內直係親屬通親情電話。

  第十八條 對普管罪犯可給予以下處遇:

  (一)呈報減刑、假釋優於考察級;

  (二)家庭有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家處理,一貫改造表現好,確實沒有脫逃危險的,準許請假離監回家三至五天;

  (三)準許從事一定的事務性崗位工作;

  (四)一貫改造表現好的,重大節假日準許與國內直係親屬通親情電話;

  第十九條 對考察級罪犯,應當給予以下處遇:

  (一)符合減刑條件的,給予呈報;

  (二)準許每月會見—次,每次不超過三十分鍾;

  (三)不得從事事務性崗位工作,不得從事分散性勞動;

  (四)不得與親屬共餐、同居。

  第二十條 對嚴管級罪犯,應當給予以下處遇:

  (一)不予提請減刑、假釋;

  (二)嚴管期間不計入首次減刑的起始時間或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

  (三)停止會見、通信、購物。特殊情況的,必須報獄政科批準;

  (四)集中關押,實行強化管理、強化教育、強化改造行為規範訓練;嚴格限製活動範圍。

  第二十一條 普管級和考察級罪犯在獲得行政獎勵、記功、減刑後,可給予高於本級別待遇的一定的優待處遇。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第六章 級別標記

  第二十二條 罪犯應當在左胸前佩戴級別標記牌。各級別標記牌的顏色如下:

  寬管級為綠色;

  普管級為黃色;

  考察級為白色;

  嚴管級為紅色。

  第二十三條 罪犯級別牌按司法部的式樣由省局統一向部局訂購、發放;各監獄負責管理和督促檢查罪犯佩戴。

  第二十四條 對不戴、偽造、轉借、丟失級別標記牌的罪犯,依照《罪犯考核獎罰規定》給予扣分或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從本省監獄調入的罪犯,應當保持原押監獄評定的級別。

  從外省監獄調入的罪犯,根據本辦法確定級別。

  第二十六條 保外就醫的罪犯病愈或期滿收監的,根據本辦法,結合保外就醫期間表現確定其級別。

  提解送回的罪犯,根據刑期的改變和危險程度確定其級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以上”包含本數。“執行刑期”包括減刑的刑期。加刑的,增加的刑期與原判刑期合並計算,並參照對累犯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女犯監獄和少年犯管教所可以參照本辦法製定適合押犯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三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過去對罪犯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原對罪犯劃定的等級參照本辦法作好銜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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